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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总部认定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2.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3.与市、区政府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引进福田区的重点企业。

  4.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3.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4.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及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2021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根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二)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最高每月120元/平方米、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八条 总部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第九条 人才住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经认定且达到相应条件的总部楼宇,给予认定支持、运营支持和租金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报专责小组会议同意后,认定为总部楼宇:

  (1)在福田辖区内,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3)主动为引进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4)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楼宇(园区)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50%。

  2.在福田辖区内,重大产业引领作用突出、已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头部企业具有强大的行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商业楼宇,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可认定为总部楼宇。

  (二)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楼宇,且达到承诺条件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可用于公司运营团队的奖励。

  (三)运营支持

  对经认定的总部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运营支持,最高500万元。

  1.楼宇入驻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比上年增加1亿元,或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增加10亿元;

  2.楼宇内实现“三统一”(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购置或租用办公面积首次达到楼宇办公总面积的60%以上。

  (四)租金支持

  对入驻总部楼宇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六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四)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本政策第十条提到的准总部企业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迁入企业或新设立企业:

  1.从福田区外迁入(包括统计关系)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或者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收)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税收可达500万元或者营收可达5000万元。

  (六)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经营贡献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七)总部企业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

  (八)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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