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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 修订说明
  

关于《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对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印发了《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加强行业管理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但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2年,由于近年来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等多项变化,办法的多项条款已不符合现阶段行业的管理和发展要求。鉴于机构改革、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68号)等有关要求,对《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订内容

调整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发〔2019〕2号),对办法中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重新定义。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由原“贸工部门”调整为“商务部门”,查处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部门由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二)调整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申请条件。根据最新商事登记要求,删除了原办法第七条关于“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环保许可;(二)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内容。

(三)新增加“保障措施”章节。为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加强资金保障、数据统计和宣传教育,本次修订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包含加大扶持力度、做好数据报送、加强宣传教育等。

(四)重新定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为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本次修订明确各区要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新明确回收网点构成、规划思路和禁设区域等。

(五)新增部分回收经营管理要求。根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情况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本次修订新增包括回收车辆采取“四统一”要求、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利用要求、经营者应当将回收的再生资源交给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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