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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评审服务工作流程,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的评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分阶段资助方式: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

2.事后资助方式:

(1)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高端论坛和展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等;

(2)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特色应用场景示范等。

(二)拟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评审服务指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现场核查、报告撰写等服务。

第四条 评审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评审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市发展改革委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项目评审管理、评审标准等相关制度,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

(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评审服务机构。

(三)委托评审服务机构承担项目具体评审工作。

(四)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进行复核,并确定扶持项目。

(五)对评审服务机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六条 评审服务机构是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项目评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其基本职责:

(一)具体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将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整理汇总项目评审材料,送市发展改革委存档。

(三)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四)接受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是受市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邀请,承担项目会议评审或现场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基本职责:

(一)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遵守相关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信息。

(二)积极配合评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托评审

第九条 根据评审服务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开展项目评审服务采购工作,确定评审服务机构并签订合同。

第十条 评审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一)专家库资源。技术专家专业领域应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至少一个方向。

(二)评审管理制度。已制定评审相关制度规范,包括专家库专家管理制度、评审流程规范、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各类用以保障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文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扶持计划实施进展,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评审,并向其移交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同时在合同或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评审报告内容、质量、深度要求。

(三)评审节点管理。

(四)评审专家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服务机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合同或评审委托函及移交的申报资料为依据组织开展评审服务工作,评审服务一般包括会议评审、现场核查、报告撰写等环节。评审服务机构在委托函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复核时发现评审过程存在明显纰漏的情形外,评审服务机构对单次委托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评审工作。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四条 评审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类型和技术方向,设定专家的类型、领域、资历、数量等遴选条件后,采用随机遴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会议评审及现场核查专家组成员。若有专家临时无法参加评审,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 评审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或委托函要求,分别组建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环节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循回避原则,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三年内曾在项目单位任职的;

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与项目单位存在财务审计、环评、能评等咨询服务关系的;

3.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与项目单位存在股权、债务、知识产权等经济利益或法律纠纷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价情况的。

(二)遵循专家轮换机制,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每年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

(三)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现场核查专家组成员不得重复。

第十六条 专家组人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特色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名技术专家和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企业的技术专家不少于2名;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高端论坛和展会类项目等事后资助类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和专业审计机构委派的1名财务专家组成。

(二)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专家组组长应在技术专家中推举产生。在出具专家组意见时专家之间存在争议的,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出现票数相同时,由专家组组长作出最终结论。

 

第五章  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会议评审是指评审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正式组织会议评审前,会议评审专家组首先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若项目申报资料内容与指南中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不符,会议评审专家组出具项目不满足评审要求的核查意见,不予进行后续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 对通过资料核查的项目,后续会议评审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特色应用场景示范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技术专家重点围绕项目必要性及单位基础、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团队情况、项目申报资料质量及现场答辩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财务专家重点围绕项目单位财务状况、项目投资合理性和合规性、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分析等进行量化评价。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共同核定项目合理的投资额,并出具会议评审意见。

(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高端论坛和展会类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重点核查各类费用事项合理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减,并出具会议评审意见。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评审指引文件执行;如无相关指引文件,则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一)类扶持计划类别项目评审综合得分通过加权计算技术得分和财务得分的方式得出。项目的技术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分,财务得分为算术平均分;技术得分权重为0.8,财务得分权重为0.2。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是指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赴项目现场对项目关键环节实施场地、项目单位日常运转情况、项目设备到位情况、项目团队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专家组核查意见。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类项目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进入现场核查环节;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特色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进入现场核查环节。

(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高端论坛和展会类等项目跟据项目评审需要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在组织完成会议评审后,由评审服务机构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根据会议评审意见开展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特色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重点对项目政策相符性、项目关键环节实施场地、项目单位日常运转情况、项目设备到位情况、项目团队到位情况、项目场地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如任一情况与申报资料不符,则核查不予通过;对于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补充核查内容,专家组应进行核实,提出相应核查意见。

(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高端论坛和展会类等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相应核查意见。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评审指引文件执行;如无相关指引文件,则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章  提交评审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服务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在约定时间内撰写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特色应用场景示范等扶持计划项目以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包括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基础、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现场核查情况、项目评审结论及建议;对未能进入现场核查环节及现场核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整理汇总项目的会议评审、现场核查情况,并出具项目评审不通过的意见。

(二)对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高端论坛和展会类等扶持计划项目: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评审结论及建议,并附上评审服务机构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处置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服务机构应在合同服务期限截止后1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评审服务验收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服务开展情况,结合验收申请报告,对评审服务机构评审服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聘评审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服务机构在提交评审报告后仍有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处理相关投诉、异议的义务,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服务机构须对评审专家进行有效监督,应事前向专家强调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及评审纪律。在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应对专家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对所提交评审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项目单位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评审服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服务机构、专家、项目单位进行惩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有新增扶持计划类别,其项目的评审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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