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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


  我局拟于2022年7月11日至9月11日开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2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

  2. 申报单位需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并在项目申请书的材料清单自查表中填报材料清单。

  3. 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4. 材料受理:

  电子材料接收时间截至2022年9月11日20时,超过接收时间的材料将不再受理。

  电子材料接收邮箱:sskc_kjcxk@163.com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9月1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政和楼1栋208室。

  区科创经服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补齐的材料。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申报指南适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项目申报、奖励或资助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二)申报主体需为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需在合作区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奖励或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五)同一企业申报《若干措施》第二章、第三章奖励或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

合作区其他政策有同类别奖励或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资助。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七)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八)本指南所指“上一年度”,均指申报当年度的上一年度,时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推动产业升级突破


申请本章资助项目的企业需符合各条要求的奖励或资助申报条件。若同时符合本章多条或多款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可同时申报。

一、《若干措施》第二条重大项目升级突破申报指引

(一)奖励标准

第二条  重大项目升级突破

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海洋经济、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技术、宽带网络通信、精密仪器设备、工业母机、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激光与增材制造、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康、现代时尚、数字创意产业,或从事区块链、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和基因、合成生物、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深地深海、空天技术(简称20+8产业)产业链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掌握关键技术的龙头企业,对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技术项目,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认定通过,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奖励。

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奖励或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深汕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政策内容解读

1. 本条所指“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海洋经济、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技术、宽带网络通信、精密仪器设备、工业母机、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激光与增材制造、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康、现代时尚、数字创意产业,或从事区块链、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和基因、合成生物、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深地深海、空天技术(简称20+8产业)产业链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掌握关键技术的龙头企业”指在20+8产业链的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掌握关键技术并经合作区管委会认可的企业。

2. 本条所指“新增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指审核认定的投资起始年度起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新增投资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须提供投资备案证明)。

3. 本条奖励属核准类。

(三)申报基本条件

1. 符合《若干措施》重大项目升级突破的资助条件。

2. 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 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 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 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后又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时间

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六)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重大项目升级突破专项资助申请书》;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重大项目升级突破申报项目报告》及报告书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5.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6.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五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合作区的承诺函原件;

8.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若干措施》第三条促进骨干企业做优申报指引

(一)奖励标准

第三条  促进骨干企业做优

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搬迁至合作区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首次”是指企业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新设注册纳统后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2.本条“搬迁至合作区”指申报主体的经营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在上一年度均已登记到深汕特别合作区。

3.本条为核准类奖励,相关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产品已符合本条奖励的申报要求。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促进骨干企业做优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上一年度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证明材料;

6.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若干措施》第四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申报指引

(一)奖励标准

第四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健全主体培育体系,推动升规培育和升规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一)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首次搬迁至深汕合作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二)对首次新增纳入深汕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首次”是指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被国家工信部、广东省、深圳市认定为相关企业称号。

2.本条“搬迁至合作区”指申报主体的经营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在上一年度当年均已登记到深汕特别合作区。

3.本条第(二)款奖励申报主体为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且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4.本条为核准类奖励,相关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需符合本条的奖励申报要求。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合作区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本条第(一)款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入选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证明材料,或入选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证明材料、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6.申报本条第(二)款奖励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和《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表、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7.申报本条第(三)款奖励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若干措施》第五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申报指引

(一)奖励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有效融资,补齐发展资金短板: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直接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15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

(二)对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二)政策内容解读

1.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本条资助,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

2.本条为核准类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需符合本条奖励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合作区的承诺函原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6.申请完成股改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改制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完成上市辅导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核准上市交易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8.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

9.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还需要提交:

(1)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核准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第(1)项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境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申请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还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及企业挂牌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企业改制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格式表填写,不需提交实际支出费用凭证);

11.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2.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申请本章资助的项目,企业需符合各条要求的资助申报条件。同时符合本章多条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可同时申报。

一、《若干措施》第六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申报指引

(一)资助标准

第六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融资扩大规模,提质增效:

(一)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融资总额的2%。

(二)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本条只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本条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担保手续费,或支付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并满足资助条件可申报资助。

2.本条为核准类资助,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需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合作区的承诺函原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7.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贷款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担保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担保手续费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借款借据(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放款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还款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若干措施》第七条加大企业用房扶持申报指引

(一)资助标准

第七条  加大企业用房扶持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用房购置和租赁支持:

(一)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在产业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购置自用的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在产业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年度实际租金的30%,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5元,给予租金资助,最高资助3年。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用房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5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转租。

(二)政策内容解读

1.2019年1月1日(含)起新设立或新迁入合作区的企业在上一年度购房并已支付购房款项的或在资助起止日期内支付租金,并满足资助条件可申报资助。

2.已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获第一年购房资助的企业,可参照本条资助第(一)款申报第二、三年购房资助;已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条第(二)款获第一年租金资助的企业,可参照本条资助第(二)款申报第二、三年租金资助。

3.本条为核准类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需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加大企业用房扶持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合作区的承诺函原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7.属于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申请购房资助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购置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购置用房五个自然年度内不对外租售承诺函,并填报购置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购置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9.已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获第一年购房资助的企业,参照本条资助第(一)款申报第二、三年购房资助的,还需提供2020年购置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10.申请租赁资助的,还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五个自然年度内不对外转租的承诺函,并填报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11.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2.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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