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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外商投资试点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风投创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试点的风投创投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在2022年11月29日后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WFOE PFM),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南山区设立基金并完成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在2022年11月29日后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南山区设立基金并完成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本项目支持资金受南山区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位于南山区,并在2022年11月29日之后获得试点资格且在南山区设立基金(契约型基金无注册地要求)。

3.申报主体及参与申报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政府引导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境外募资基金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除外;

4.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主体登陆“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外商投资试点奖励项目申请书》;

(二)《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外商投资试点奖励项目》填表声明与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

(六)申报主体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参与申报基金的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七)申报主体及参与申报基金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八)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电子版);

(九)试点资格批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十)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2023年11月10日9:00至2023年11月23日18:00。(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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