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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及上市库企业 申报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八条 按照企业上市进程,分层建立拟上市种子企业储备库(股份改制前)、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完成改制,辅导期间,上市前)、已上市企业库(已成功上市)。

二、申报方式

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必须满足:

(一)基本要求:1.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行业要求:1.行业具备良好的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属于深圳市及龙华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的企业优先;2.履行社会责任,近一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未有偷漏税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稳定,且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行业属性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板块条件和要求。

四、入库标准

(一)直接入库标准

对已获“单项冠军”示范/“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或国家、省、市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科技独角兽企业称号的,直接纳入储备库或培育库。

(二)储备库/培育库入库条件

1.财务条件:

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需至少满足以下财务标准之一:

(1)标准一(营业收入+净利规模):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不低于500万。

(2)标准二(营业收入+净利为正):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为正。

(3)标准三(营业收入+研发投入):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

2.资质条件:

鼓励在细分行业领先,有较强科创属性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申报,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获省级专精特新/省级机器人骨干/省级机器人培育企业等,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的企业;

(2)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市专精特新等,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的企业,或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中心或实验室;

(3)至少拥有1项以上的有效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企业主要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获相应产品质量或资质认证,或由行业协会等具公信力组织颁发的奖励奖项。

(三)储备库入库标准

申请纳入储备库企业在满足财务条件和资质条件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结合申报企业的财务、资质综合情况,制定年度储备库入库评分标准,确定申报企业的评审成绩,形成本年度储备库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培育库入库标准

1.申报培育库企业除满足财务条件和资质条件外,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2)已申报证监局辅导的企业;

(3)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财务报告期并已进入现场尽职调查阶段的企业。

2.评审专家结合本年申报企业的财务、资质综合情况,制定年度培育库入库评分标准,确定申报企业的评审成绩,形成本年度培育库拟入库企业名单。

(五)上市库入库标准

企业已在境内和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开发行上市的直接纳入上市企业库。

五、入库申报及管理

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申请时间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具体发布时间为准,经发布公告、企业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等程序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纳入储备库/培育库企业,累计最高在库时间三年,期满后,未纳入培育库的储备库企业、未纳入上市库的培育库企业,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对于有效期内的在库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区迁移等与入库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填报变更备案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认定企业是否仍符合入库标准,对于不再符合入库标准的在库企业,作调整出库处理。

对于储备库/培育库的在库企业,若发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申报证监局辅导、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现场尽职调查阶段或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等状态变更需要调整进入培育库、上市库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填报变更备案情况表,同时应参照培育库或上市库的入库标准及后附申请材料清单补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认定是否对企业作调整入库处理。

六、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及上市库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龙华区储备库、培育库及上市库企业变更备案情况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调整入库类型的企业提供)。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储备库/培育库的企业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申报储备库/培育库的企业需提供最近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上年度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纳税证明)。

(七)企业用于证明符合储备库/培育库入库标准的资质条件相关材料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专家评审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八)其他资料:

1.已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

2.正处于股份制改造阶段的企业,须提供明确的改制方案;

3.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须提供股份制改造完成前后的营业执照;

4.已在深圳证监局备案的企业,须提供深圳证监局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

5.已将上市材料上报证监会审查的企业,须提供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已在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获受理的企业须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书》;

7.已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须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书》;

8.已上市的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证明,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证明。

七、申报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书和准备相关材料,将“申报材料(一)至(八)”的电子版压缩成文件夹并命名为“企业名称+申请纳入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后发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指定邮箱。同时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一)至(八)”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指定地址。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三)材料接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拟入库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入库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拟纳入储备库、培育库及上市库企业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提出者。

(九)审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按相关程序确认最终入库企业名单。

八、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九、附则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一致。执行期间,可根据库内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操作指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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