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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目录

  申报须知

  第一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第一条  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项目

  第二条  航空国际物流项目

  第三条  冷链食品进口项目

  第四条  东莞港航线项目

  第二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五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项目

  第六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第七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第八条  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

  第三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大项目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AEO认证项目

  第四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二条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第十三条 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

  第十五条 新引进跨境电商优质企业项目

  第十六条   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

  第十七条   获评电子商务类荣誉称号项目

  第五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第二十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第二十一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第六章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贸易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外包产业园区项目

  第七章 促进会展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会展业项目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指南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市商务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及以前年度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

  十五、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六、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或当年限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七、本指南结合市商务局重点工作,每年实施动态调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第一条 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项目

  (一)支持对象

  我市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进出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仓库和综保区仓库的货物(跨境电商业务外),按照实际进出境货物50元/票的标准给予仓库经营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2.对保税物流企业,当年进口货值达到4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4亿美元、8亿美元、16亿美元、24亿美元、40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7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符合多项货值标准的,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可以按梯度申报,即符合一个档次申报一个档次。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登记证书》《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及综保区企业备案表。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4.申报进口货值资助的保税物流企业,由我局出具海关提供的本年度进口值统计数据资料。

  申报进出境资助的仓库经营企业需提供资料1、2、3;申报进口货值资助的保税物流企业需提交资料1、2、4。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申报时间

  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按月申报,申报资料应于次月10日前提交。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六)特别说明

  原则上以海关数据为准(由商务局商海关提供)。如海关数据出现滞后,则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第二条  航空国际物流项目

  (一)支持对象

  通过在东莞设立远程货站收发货物的广东省内机场。

  (二)支持标准

  机场在东莞设立远程货站,当年数量保持在5个及以上的,给予机场30万元/年的奖励。

  满足条件的机场(企业)承诺当年在东莞设立远程货站数量保持在5个及以上的可以按月申报,从3到12月给予3万元/月的奖励,申报资料应于次月10日前提交。如年终审核不符合支持标准的,须退回财政奖励。

  (三)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及承诺书原件。

  2.提供机场在东莞设立远程货站的合作协议(签订协议的须为在东莞注册的企业)。

  3.提供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照片。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由机场整理汇总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第三条冷链食品进口项目

  (一)资助对象

  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企业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不含原材料等生产材料),当年进口货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口货值1%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按月申报,申报资料应于次月10日前提交。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冷链食品进口的海关报关单、明细表。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五)特别说明

  原则上以海关数据为准(由商务局商海关提供)。如海关数据出现滞后,则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第四条  东莞港航线项目

  (一)支持对象

  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港口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上述企业当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不少于25万标箱且通过其运营的港口业务规模纳入东莞统计部分不少于16亿美元,则每年对该企业一次性资助1500万元。

  2.上述企业当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不少于30万标箱且通过其运营的港口业务规模纳入东莞统计部分不少于30亿美元,则每年对该企业一次性资助2000万元。

  企业可以按梯度申报,即符合一个档次申报一个档次。

  (三)申报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资助的港口运营企业,由我局出具海关提供的业务规模统计数据资料;

  3.交通部门提供的外贸集装箱吞吐量统计数据资料;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满足条件的企业承诺当年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符合相关支持标准的可以按月申报,从3到12月按对应扶持标准额度给予每月10%的奖励,申报资料应于次月10日前提交。

  如企业提前达到支持标准,可一次性申报全额资助。

  如年终统计不符合相关支持标准的,须退回(全额或超出部分)财政资助。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六)特别说明

  归属同一控制人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申报。

  第二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五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项目

  一、境内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另行公布),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2.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3.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

  4.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粤东西北、新疆、西藏、四川、黑龙江、云南、甘肃、贵州等对口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3)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5)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含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2.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组团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3)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统一形象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

  3.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

  4.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项目

  (1)参展企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7)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含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5.参加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

  2.非《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览会,原则上不纳入资助范围,如确有必要,需经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同意。

  3.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自行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境内自行组团参展的备案材料: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备案表、邀请函、参展企业名单。

  4.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5.对自行组团的特装参展企业,属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备注:在《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作要求)。

  6.自行组团项目只资助备案内的参展企业。若备案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7.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8.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9.文中提及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10.参加《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有关资助申请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

  11.如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组展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组织展位数比例进行支持。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含加博会):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综合科,联系电话:0769-22819925;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6995026。电子邮箱:fipc@dg.gov.cn

  二、境外展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境外展: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等相关活动的企业,市财政按实缴展位费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2.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境外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境内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境外展项目:

  (1)线上展会:

  A、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B、能体现企业在线上参展的展位网页截图(需有明确的网址信息和参展商品信息)、磋商截图(需含有磋商时间、买家、参展商相关信息);

  C、企业与“粤贸全球”广东线上展览平台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若展会时间、展会名称等发生变更,另需取得承办单位提供盖章说明);

  D、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支付参展费用的银行付汇凭证、参展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交原件核对。

  (2)线下展会:

  A、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B、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C、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D、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的,不需提供);

  E、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F、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G、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司人员参展另需提供合作协议和银行流水凭证;

  H、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非本公司人员参展则无需提供。

  2.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的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5)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6)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参会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9)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四)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组团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出访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6.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第六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

  1.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3.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境外展销中心(境外企业)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境内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境外运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5.企业境外投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或装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7.由境内企业或境外子公司(境外展销中心)支付租金费用或装修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8.由场地出租方和装修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9.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10.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各1张);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外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外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不少于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二、境内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3.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运营主体、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运营主体公司章程;

  4. 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装修等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内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内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至少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第七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海关企业注册登记证等;

  3.企业投保明细表;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5.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7.企业购买保险期内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且“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在资助年度内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2.本项目支持的保单范围包括: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或在东莞市设立办事处(含营业部)且由其广东省级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以保险费通知书或保险费发票为依据。

  3.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第八条  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只资助一次。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通过税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合同(协议)、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注意事项: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第九条  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积极开拓内销市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新增内销额的0.2%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奖励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核准数据为依据。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内销额核算数据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年度)。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第三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大项目投资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和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属于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显示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核准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书生效时间为2021年至2024年期间;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5. 申报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均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若项目方以利润再投资的方式作增资,则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只需提供用作转增注册资本的利润产生当年的完税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8.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9.特别说明:(1)利润转增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实际纳统当月的月平均汇率为准,保留4位小数。(3)三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4)申报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对应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0769-21668361。

  第十一条  AEO认证项目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的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东莞市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通关便利化。其中,对当年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支持;对当年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重新认证通过通知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第四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二条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一)申报条件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企业(含其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或MCN机构,且其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MCN机构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制造企业(含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MCN机构在国内产生的年度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备注: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提供申报年度内的直播截图、直播平台后台的销售记录截图、能够直观证明直播带货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网络支付端口数据凭证以及物流配送单凭证(提供电子版)、股权证明资料(制造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需提供此项证明)。

  4.提供申报年度内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费发票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备注:制造企业提供材料1、2、3;MCN机构提供材料1、2、4)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十三条  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直播基地运营企业。

  2.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3.直播间数量超过20间。

  4.签约品牌数量超过30个。

  (二)支持标准

  按直播基地实际投资额(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基地。若当年申报资金的直播基地数量超过3个,则按直播基地的实际情况择优进行补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电商直播基地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定位及运作机制说明、与东莞优势产业结合情况、管理制度说明、软硬件设施说明、运营团队建设情况、创新应用或创业孵化相关措施及具体做法成效、提供公共服务情况以及辐射带动作用说明、基地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

  3.直播基地平面图。

  4.20间直播间的平面图及照片。

  5.与30个品牌产品签订的合同/协议。

  6.申报场地装修费用的需提供装修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证明材料。

  7.申报场地租赁费用的需提供租赁场地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费用的资助时间范围不超过12个月)。

  8.设备购置包括摄像头、麦克风、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已列明的基础物料。申报此项费用的需提供相关购买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9.提供申报项目汇总清单。

  10.所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十四条 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对由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在东莞市内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商直播活动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直播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8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备案材料、详细活动方案,提供详细讲师、专家介绍(包括资质、供职机构等信息)。

  4.项目总结报告、活动开展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效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签到表、线下活动现场照片和视频、线上活动专区的截图、媒体宣传材料等)。

  5.费用清单及所有费用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十五条  新引进跨境电商优质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2021年1月1日(含)之后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2.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首次超过7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支持标准

  1.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首次超过7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2.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首次超过2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3.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首次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4.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镇街(园区)商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属于2021年1月1日(含)后新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

  3.企业报关单及报关单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十六条  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2、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企业自主申报或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业务。

  3.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达到400万元或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400万元,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850万元,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3.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1500万元,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4.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3000万元,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3.申报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成交额截图。

  4.海关数据证明材料(如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加盖企业公章;清单申报模式的企业需提供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

  5.海关数据证明材料汇总清单。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十七条  获评电子商务类荣誉称号项目

  (一)申报条件

  首次获评国家、省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或跨境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电商示范企业或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公共海外仓认定(以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布名单为准)。

  (二)支持标准

  1.首次获评国家、省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或跨境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基地(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

  3.首次获评国家、省电商示范企业或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4.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申请过同类型奖励的项目不可重复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国家级、省级相关认定批复文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五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

  1.经东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商(协)会。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3.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及个体户、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协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市级行业商(协)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2.商业综合体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有关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4)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5)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6)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3.限上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企业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上一年度销售额);

  (6)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82903;电子邮箱:519178561@qq.com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按材料编号顺序整理汇总。

  2.报备方式:上述对象在促消费活动开展前,将备案申请表、活动方案、资金预算等材料提交至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出具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第十九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限上批发企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今年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82903;电子邮箱:519178561@qq.com

  第二十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今年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82903;电子邮箱:519178561@qq.com

  第二十一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1.年度入库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月度入库批零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果是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月度纳统的企业,批零企业再额外奖励4万元,住餐企业再额外奖励2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年度入库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企业新纳入东莞市社消零限上统计证明资料复印件(年度入库企业提供首次填报的统计年报);

  (3)申报企业行业代码证明资料复印件(如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2.月度入库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企业新纳入东莞市社消零限上统计证明资料复印件(月度入库企业提供首次填报的统计月报);

  (3)申报企业行业代码证明资料复印件(如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4)申报企业由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企业股权架构图、情况说明报告等)(本项材料选报,未提供视同非分公司转子公司)。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82903;电子邮箱:519178561@qq.com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申请资助标准第2点专项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门店营业面积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996862,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六章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贸易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东莞市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数字贸易等),并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相关应用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东莞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东莞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3.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表(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打印);

  4.符合申报要求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其翻译件复印件;

  5.离岸业务提供银行收汇/结算凭证,在岸业务提供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5月20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996862,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外包产业园区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千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服务外包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50%的,或园区入驻服务外包企业达到15家以上;同时,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2.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参与此项奖励。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提交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东莞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资金奖励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建园时间,园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数据、业务发展情况,区内优势、特色产业介绍,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管理机构、产业招商团队,产业发展规划等。申请报告须由所在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加具同意意见;

  3.《园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企业(含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汇总表》(系统打印);

  4.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使用权证,或园区成立时关于用地面积的批复等其他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5月31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996862,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七章  促进会展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会展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1.支持重点展会提升规模。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落户东莞。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最多连续支持三年,同一展会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支持重点展会提升规模的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3)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落户东莞的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引进展会提交);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图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5)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属于UFI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提供,不属于的不需提供)。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对展会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纸质材料原则上需在展览会举办前30天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举办的展会活动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展会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展览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3.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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