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1号)中的附件1《关于推进“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设立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列入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倍增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资金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等。
第四条 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下称“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协助 “倍增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由镇街(园区)分担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资金使用安排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二章 支持领域及类别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持创新发展。包括技术攻关资助、企业创新等。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包括数字化转型服务项目、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等。
(三)推进金融赋能。包括兼并重组、融资租赁贴息等。
(四)支持开拓市场。包括经贸展会活动奖补、新增采购订单奖励、品牌培育推广等。
(五)保障空间需求。包括厂房需求等。
(六)保障倍增企业资源供给。包括用电稳定、环保排放指标。
(七)提升倍增企业人才服务。包括人才子女入学、人才住房、人才激励等。
(七)支持倍增企业创优争先。包括“优质企业认定”奖励、“核心团队贡献”奖励等。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对于经常性的资金申报专题的资金专题,资金使用单位可对应制定项目实施细则。专项资金政策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项目实施细则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推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下达。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倍增办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每年度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立项、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支出。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细则,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开展项目审核,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风险补偿、直接资助等方式。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下三种方式可选其一执行: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对资金审核质量负责,确保资助企业符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不存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形;确保项目的补助标准等符合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资金绩效,及时增减项目,确保整体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倍增办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需由市倍增办执行的各类临时性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7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按《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74号)组织申报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资金管理办法完成项目资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