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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 企”),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设立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鼓励企业申报高企认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编报资金预算、监督检查,由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经镇街(园区)审核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高企认定,其申报材料经市科学技术局或镇街(园区)审核推荐,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

(二)通过高企认定。

第六条  对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及其补充规定中不予资助范围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一)审核受理。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 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经镇街(园区)审核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征求意见及公示。由市科学技术局按东莞市科技发展 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征求部门意见, 并通过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 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批。市科学技术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

(四)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科学技术局将资金下 达至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园区)具体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拨款后将拨款相关情况报告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若资助资金超出年度资金预算,市科学技术局可按比例适当下调资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十条  企业在高企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须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由市科学技术局或镇街(园区)收回本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KXJSJ-202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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