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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项目-国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配套扶持

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办理对象: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立项扶持。

3.获上级立项扶持的项目已于上一年度通过结题验收;已获得龙岗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在取得验收通过通知书后下一年度提出剩余资金的申请,已获扶持的部分,不予重复配套奖励

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按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的50%且不高于上级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20%,对国家、省、市级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对已获得龙岗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在通过结题验收后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已获资助的部分,不予重复扶持。

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材料:

1.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5.申请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市技术攻关项目的申请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6.国家、省、市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如为多方合作项目,须另附上合作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7.上级立项拨款经费全部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多方合作项目,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上级拨款总经费到账凭证及各合作单位拨款经费到账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8.项目验收通过通知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9.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自主选择提供)。

上述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印单位名称,提交一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网上受理期第一批:2023年4月10日-4月26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第一批:2023年4月12日-4月28日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受理申请; 3、进行审核;4、社会公示;  5、下达计划; 6、划拨资金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龙岗区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 2、窗口办理人员对办件进行预受理; 3、预受理通过后送相关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审批; 4、窗口人员根据办理的结果进行办结,告知申请人结果,若有证件通知其领取证件。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申报配套扶持的项目已于上一年度通过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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