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核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核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2023年之前认定且经过2024年度复核后仍在库,以及2024年新认定(即以2023年经营数据认定)的总部企业,应申请总部企业复核。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2.访问入口: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https://cqt.szfb.sz.gov.cn/)。
(二)有关部门审核及核算
1.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负责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材料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
2.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股权情况,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负责审核银行市级分行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情况。
3.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统计、市场监管、人行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对申报企业的总部资格进行复核。
(三)提交集体讨论审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复核结果提交部门内集体讨论审定。
(四)结果通知
集体讨论审定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复核结果反馈企业,并按规定更新我市总部企业名录。
三、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1.申报要求:
2023年之前认定且经过2024年度复核后仍在库,以及2024年新认定(即以2023年经营数据认定),应申请总部企业复核,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对签订合作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协议期满后按照对应的榜单、市值或估值、行业经济贡献等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核。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未提交复核申请的,移出总部企业名单;总部企业一年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若上一年复核未通过则移出总部企业名单,若上一年复核通过则保留总部企业资格,但相关奖补政策不得享受且不能颁发总部企业证书。
2.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复核申请表(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统计报表PDF文件(财务状况表);
(3)总部企业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证明PDF文件。
3.申报流程:
(1)根据总部企业复核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2)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核申请表》;
(3)上传其他附件,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总部企业复核申报。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本市企业(含分支机构)作为统计核算口径。总部企业持股大于等于50%的子公司,可直接纳入统计核算范围;总部企业持股小于50%的子公司,提供总部企业审计报告证明该子公司可并入总部企业财务报表,也可纳入统计核算范围。
纳入总部企业统计核算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不得随意变更,除上一年度新设立、新迁入、新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增加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除上一年度新注销、新迁出、新退出控股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删减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下属公司提出独立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除外。企业在系统中填报子公司名单信息后,需上传子公司名单变更情况及相关理由,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关于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计算
形成地方财力按照纳税证明自缴税费中企业所得税40%留存,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50%留存,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100%留存换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中规定的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征管,不纳入地方财力计算。
(三)关于总部企业认定门类
按照行业经济贡献认定的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占比情况确定总部企业所属行业门类及认定标准。申报企业为银行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银行市级分行、证券、基金机构的,按照《实施意见》中对应的行业标准予以认定;申报企业非上述机构且行业门类划分为金融业的,按照其他金融企业予以认定。申报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按照《实施意见》中对应的行业标准予以认定;申报企业非上述机构且行业门类划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按照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予以认定。
总部企业及计入总部企业数据范围的子公司中,纳入我市上一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统计的企业主体形成地方财力,占总部企业整体地方财力的比例超过50%的,属于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
(四)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原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总部企业提交申请表时需签署《财政支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资助)廉洁承诺书》。
(五)关于有关材料主体情况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上的企业名称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与申报企业一致。
(六)关于企业信用
申报企业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深圳信用网查询的失信惩戒结果为准。
申报时间: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