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二五年编制目录
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二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第三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章 支持企业高质高速发展类
第一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
第二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专项资助
第三节 支持企业“小升规”专项资助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
第四节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第五节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第六节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
第七节 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
第八节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第九节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
第十节 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
第三章 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
第十一节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
第四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二节 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第五章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第十三节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第十四节 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第六章 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类
第十五节 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
第四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助政策及相关文件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审核原则
第五部分 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一)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提纲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三)承诺函(通用版)
(四)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表
第一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其中,免申即享事项,企业只需在系统中确认申领意愿,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二部分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方式
网络申报与书面受理相结合。
网络申报系统网址:https://zqztc.szpsq.org.cn/
三、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四、注意事项
1. 项目受理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2. 申报单位填报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须与报送区统计部门数据保持一致。
3. 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4. 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坪山区委政法委信用数据库核查的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审核依据。“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以坪山区行贿(送礼)联合惩戒信息查询系统为审核依据。
6.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企业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应资助的企业,如有异议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核实申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核查,经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将于当年或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
7.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坪山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8.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举报电话:28226097。
9. 本指南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支持企业高质高速发展类
第一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五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本条试行免申即享,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第二节 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六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本条试行免申即享,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第三节 支持企业“小升规”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七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本条试行免申即享,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
第四节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九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5344200403200101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事项名称“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选择“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项办理申请),且已按照规定履行纳统义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须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四)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企业须以2024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4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须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2024年度该项目的纳统金额。
(五)申报第(二)款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国家部委资金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国家部委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六)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第(一)款与第八节“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七)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审核原则详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审核原则》,其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带水印的2024年12月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 □ |
8.《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提纲》),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购入固定资产前5项(按单价)的支付凭证和发票(其他原始凭证现场审计环节核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9.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须明确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 □ | ||
10.存在关联交易的,需提交相关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文件或定价报告; | □ | ||
11.申请融资租赁利息资助的除提供7、8、9项内容,还需提供: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024年度融资租赁利息支付凭证、还款明细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12.国家部委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相关的项目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五节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一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资助还需提供 | 7.相关部门颁发的质量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二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第(一)款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第(二)款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第(一)款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7.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证明文件,市级资助合同、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相关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要同时提供 | 8.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证明文件,市级资助合同、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相关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七节 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三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资助还 需同时提供 | 7.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证明文件、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八节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四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与第四节“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第(一)款。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资助还 需同时提供 | 7.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的证明材料、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九节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五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资助还 需同时提供 | 7.获得市级资助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证明材料、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十节 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六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
(二) | 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7.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支持的证明材料、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三) | 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提供 | 8.获得深圳市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支持的证明材料、资助收据、银行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三章 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
第十一节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1年期及以上。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二) |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 |
9.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信贷融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三)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第十二节 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六条第(三)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宿业企业,其中住宿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1)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本条试行免申即享,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第十三节 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4、65、71、72、73、74、75、80、81、82)为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本条试行免申即享,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中的免申即享流程。
第十四节 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十二条第(三)(四)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会计机构;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报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申报本条款资助的,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申报。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机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3、724)为准。
(五)申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类—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2024年度纳税证明; | □ | ||
5.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 □ | ||
(十) | 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7.执业人才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证明;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表(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表》); | □ |
(十一) | 申报本条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8.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执业资质证明、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证明; | □ |
(十二)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二、政策内容
见上述设定依据政策原文第二十三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2.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3.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4.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6.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供 | |
(一) | 基础材料 | 1.《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类—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 □ | ||
4.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 □ | ||
(二) |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5.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2024年直升机固定航线飞行服务运营成本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五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明; | □ |
(三) |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 6.2024年实际使用的直升机包机券副券;2024年实际使用的直升机包机券信息清单(包含券编号、使用企业、使用时间、飞行线路等信息);中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计划服务系统记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明; | □ |
(四)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其他说明 | |||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函〔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专项资金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政策及当年企业实际情况,测算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四)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税务局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相关税务数据真实性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坪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事项。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在坪山区相关领域工作的个人。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审核,并探索试行“免申即享”。属于“免申即享”事项,企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只需按流程确认资金申领意愿即可。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复审,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并经党组会审定后,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五)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六)下达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七)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60%,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资助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发展相关数据。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自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合法性、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除人才资助项目外,其余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