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围绕企业发展壮大所需的产业空间要素资源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及南山区国资国企产业空间)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本项资助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可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三、资助标准
(一)对在南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根据实际支付租金按比例给予租金补贴,累计支持不超过5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本次开通的是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不含税)给予补贴,以租金实际归属期为准,付款时间需在本项目开通前。
(三)本项目不得与南山区及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重复申报。
(四)以往年度申请过南山区同类性质政策但未满5年,转而申请本项目资助的,按照剩余年限补贴规则给予后续补贴;已满5年的不予补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依法从事实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到本项目开通申报日仍在有效期内;
2.履行相关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地或数据申报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登录“A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专精特新企业租金补贴项目申请书(2025年度)》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申报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有关经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申报主体线上提交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A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四)申报主体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事业单位除外);
(五)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六)租赁办公用房书面合同及2024年度租金付款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八)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七、时限要求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视申请情况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主体须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交资金拨付所需材料,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所依据的政策内容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因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