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委战新产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领域各类扶持计划。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经深圳市批准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政策措施,按照分阶段资助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对委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一)分阶段资助类。对创新能力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国家和省配套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
(二)事后奖补类。对产业化、注册许可认证、应用示范推广、论坛展会活动、特色园区、集成电路设计流片、临床试验等类别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复或者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实施管理及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对市政府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的战新产业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日常监督检查、验收处置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信息公开;
(四)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等工作;
(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六)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组织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二)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等类别项目日常监督和里程碑考核工作,出具项目里程碑考核报告;
(三)专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金额及各类支出明细,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形成专家组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五)绩效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开展委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协助承担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审变更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地点和期限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履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配合市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巡察审计、验收评价、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五)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于每年上下半年在市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各发布一批申报指南,明确扶持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办理流程等。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申报单位材料不齐全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须对各类项目申报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申报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其中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应核查项目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展会论坛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若因同一批次申报项目数量超过50项或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初审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者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属于国家/省配套等类型项目和重点支持领域的,以国家或者省批复等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直接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
(二)属于其他类型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完成项目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会议评审,并明确送审项目名称及类型、评审标准、专家要求、评审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其中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审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评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评审工作规范组织开展会议评审,重点评估项目以下情况:
(一)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
(三)建设方案合理性;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评审服务机构评审结束后须形成会议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会议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服务机构反馈现场核查项目名单,审定现场核查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
评审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结合项目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梳理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评审、现场核查和评审报告出具工作。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批次的评审项目数量超过50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市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或向相关部门发函等方式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对评审结果提出明确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提请集体研究决策。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完成审核。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批次的审核项目数量超过50项,确实无法按期提请集体研究决策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通过的,在市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期限、总投资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签订项目合同,将拟补助资金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对未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及时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按程序完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每月在线填报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等信息,按季度填报单位主要经营数据。
第十九条 委战新产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资助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的,应当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者延迟项目建设进度。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变更备案:
(一)项目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拟资助金额10%(含)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一般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审核结论:
(一)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内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建设期需要延长且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含)的;
(三)项目相关设备需转移到深圳市外的;
(四)项目计划投资结构需要变更的;
(五)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拟资助金额10%但不超过30%(含)的;
(六)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预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重大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后,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处理结论:
(一)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期延长累计超过2年的;
(三)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拟资助金额30%的;
(四)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情况复杂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可顺延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自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必要的检查或者抽查。对采用分阶段资助的项目,中期款下达前须开展中期检查,对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作为下一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检查或者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或者中止、撤销项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责成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一)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的;
(二)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组织实施的;
(三)项目单位未按照第十八条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一)因自然灾害、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单位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一)项目未按要求整改、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擅自对项目进行重大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
(三)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项目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真实性承诺书;
(五)与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完成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核材料完备性、规范性,合同约定的项目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移交专业审计机构;审核未通过的,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项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直接认定“未通过验收”:
(一)委托中介代为申报或以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项目。
(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建设地点、资助资金用途等进行重大调整。
(三)存在虚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任何一种违规情形。
(四)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在建设期结束后1年内未取得项目验收意见书。
(六)发生与本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验收直接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审计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审计机构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规范独立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披露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结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实际总投资不低于约定项目总投资的80%。
(二)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占实际总投资比例不低于合同或申报指南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若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约定项目总投资的,实际建设投资应不低于约定的建设投资,不再考核比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后续验收工作:
(一)通过专项审计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登记后移交验收服务机构。
(二)专项审计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不符合第三十六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若第二次专项审计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验收服务机构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规范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验收服务机构须在现场验收前将项目验收专家要求、时间安排、验收评价重点等内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验收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原则上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验收意见书及项目实际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以下情形:
(一)通过验收。项目验收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无误的,为通过验收。
(二)限期整改。项目验收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且能够整改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的情形:
1.第一次验收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且不能整改的;
2.第二次验收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3.未完成整改的。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申诉申请或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同时告知申请人或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一)存在结余资助资金的,核定资助资金应对该部分金额予以核减。
(二)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完成投资额,但核定资助资金原则上对该部分投入不予资助。
(三)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或者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核心技术攻关类项目,项目单位已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因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若指标完成个数占总指标个数超过60%,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占约定的总投资超过60%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对已拨付资金的项目,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四十三条 对予以终止或撤销处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单位印发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对项目予以撤销(终止)、追缴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资金金额、期限方式等事项,并责令项目单位在收到行政决定书20日内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管理战新产业专项资金分配和资助使用时,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要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规范招商引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绩效评价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委托绩效评价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采取不定期检查、事后评价、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因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
(三)多头申报、委托中介代为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者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复制商业技术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复制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云服务器租赁、基站租赁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建设投资费用)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临床研究和试验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研发投入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五十一条 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项目参照本规程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6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3〕1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3〕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