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11 月18 日
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
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二)政府为符
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一)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 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 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 100 万元的展位费补贴。(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或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者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十二条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 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 15%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 3%并结
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第二十三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一)对经授牌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市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
”战略。对上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
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
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第二十六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海洋企业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 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 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
举
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一)非金融企业1. 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 上年度中国企业联
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
发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企业,给予 3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 上年度中国企业联
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
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境内上市企业、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公布的独角兽企业、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 1 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达 150 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金融企业
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7. 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该类型机构奖励标准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三)上述政策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作区的企业,但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第三十条 鼓励楼宇产业高端化发展。对引进符
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符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企业。(二)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第三十一条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 2 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 50%、最高 150 万元的叠加奖励。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 50%比例、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一)非金融企业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
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二)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
作协议。(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第三十五条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
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一) 党政机关
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五)高技能人才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第二章 重大人才项目和重点人才工程 第五条 支持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支持经费视工作内容依政府决策程序个案申请。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二)举办各类主题人才招聘活动。(三)开发培训各类人才。(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五)举办重大人才活动。
条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团队项目,符
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 50%、最高1000 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第八条 依托南山区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综
智力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其为辖区内企业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医疗器械、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技术人才输送落地在南山区内企业,并与企业签订 2 年(含)以上劳动
同,符
条件的按 5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培养基地奖励。每年度对同一单位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 50%、最高 10 万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 20 万元。第十三条 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人才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南山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对符
条件的给予所支出经费的 50%、最高150 万元的资助。
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 1 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 5000 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 3000 元。每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 1 次。第十六条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2 年及以上劳动
同的,每成功推荐 1 人一次性给予5000 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 人一次性给予5000 元奖励。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 100 家且参会人数达 200 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 50 家且参会人数达 100 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最高 10 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人才创新和创业奖励计划
条件的给予资助。第十九条 对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在南山区新创办企业的,符
条件的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第二十条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区创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评定的特别优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配套资助。第二十一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优秀人才在南山区创办企业。对公司成立三年内,人员规模 5 人(含)以上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实际入股资本达 30 万元的创业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 万元最长 3 年期的生活补贴。 第六章 南山“工匠精神”奖励计划 第二十二条对经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 50%配套资助。第二十三条对经市认定为“鹏城工匠”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 50%配套奖励。第二十四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标准,给予 50%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
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
同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四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第五条 扶持范围。
利用等工程项目。(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八)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第六条 资助标准。(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1.“工程质量类”项目(1)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的,政府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政府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该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此奖励金按建设项目工程量比例分配给参与评奖的各参建单位。(4) 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 100 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200 万元。建设单位未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施工企业因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短、效率高、质量高、环境友好等优势自行选择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共同申请。
利用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
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 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七)南山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符
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 10 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八)对在南山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年度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 个,且年度服务建筑面积超过 200 万平方米的,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八条以上获奖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之日起一年内申报。第九条 申请单位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但是,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
利用等工程
南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能够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此扶持政策执行。(二)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2.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 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 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补贴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每一骨干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中的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对于属于文化(体育)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统计在库,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 25%,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鼓励参加或举办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
南山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展会、活动或赛事,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承办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承办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级财政对同个项目不重复资助。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文博会。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的,按上年度实际到账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连续 3 年,奖励金额
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二十四条鼓励文化(体育)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20 万元;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 10 万。第二十五条国家文化科技融
示范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
示范基地(集聚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
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第二十六条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对贷款过程中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按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7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第二十七条 鼓励投资基金投资产业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对于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投资基金,上年度投
第二十九条 旅游项目升级完善等资助。支持国家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 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 同数不超过 10 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 50 万元。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
同数不超过 10 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第三十一条 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 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第三十二条 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游轮母港,按照不超过 1 元/净吨/航次(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体育及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