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2号);
(三)《光明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4〕7号)。
二、支持标准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标准: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科技保险险种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保险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资金在光明区经发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研发生产活动,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
(二)申报主体购买科技保险时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含),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
(三)申报主体具备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资质(相关资质应覆盖申报主体购买科技保险至今所含年份);
(四)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申请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须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保险备案目录范围内;
(五)向申报主体服务的保险机构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技保险险种备案,提交备案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补贴项目申报开始前1个工作日。
(六)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截止申报日(含)之前已全额付清保费;
(七)申报主体具备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八)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手写签名)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手写签名);
(三)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资质证明文件;
(四)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含有防伪标识封面,若申报2024年获得的投资则无需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起保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内的保险单;
(六)截至申报日(含)之前的保险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
(七)申报主体购买的科技保险详细名称与保险机构备案险种不同的,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科技保险产品更名的情况说明(参考附件1)和该科技保险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截图;
(八)企业简介(参考附件2);
(九)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4年度纳税证明;
(十)2024年度末合法有效的社保缴交明细清单(需有社保局章);
(十一)办公场地为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非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覆盖贷款合同起始日至补贴申报日(涉及多份合同的需完整提供);
(十二)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信用报告完整版);
(十三)承诺书(详见附件3);
(十四)区科技创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电子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印章后按顺序上传PDF扫描件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保险单需同时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按顺序导出带水印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主体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注:第(十三)项承诺书一式两份,无须胶装,另交原件。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0日。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10月13日9:30至2025年10月17日17:30。
(三)网上申报平台: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
(四)纸质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服务部522(2)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2637122。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