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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 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办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龙华区依法登记成立并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分为加强党的领导、规范登记管理、健全监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自身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六个部分。相关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四条 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构建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直接登记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纳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街道兜底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党建。

  第五条 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区民政部门对新成立社会组织,同步采集社会组织党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步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写入章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暂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社会组织,通过上级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 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贴近职工群众需求、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推动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第三章  规范登记管理

  第七条 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限制发展社会需求不足或竞争过度领域的社会组织;严格控制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强化登记审查。区民政部门应与业务主管单位、公安、国安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制度,对拟成立社会组织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专业资质、违法犯罪记录、诚信记录、表彰奖励和履职能力等信息进行重点审查。

  第九条 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取缔未经许可、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引导竞争过度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合并或注销。完善社会组织退出的清算、注销制度,畅通社会组织注销退出渠道;对财务健康的休眠型社会组织,寻找合适人选对社会组织管理层改组,在新旧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妥善处理社会组织遗留问题后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四章  健全监管体系

  第十条 规范年度报告工作。社会组织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等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区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前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区民政部门将其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管,社会组织开展换届、登记事项及负责人变更、兴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举办会议论坛、大型公众活动、公开募捐、评比表彰、涉外及台港澳交往、与境外组织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重大活动,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部门事前报备、事后报告。

  第十二条 加强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区民政部门收集记录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编制活动异常名录,并向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开。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区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内采取不向该组织购买服务、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检查和社会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的活动及其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通报执法信息。必要时可进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共同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建立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第五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建设孵化服务平台。区、街道分别设立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站,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项目运营,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利用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渠道,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组织运作、培育孵化、管理咨询、人才建设、项目策划、活动举办、专业培训、 内部治理等方面支持。

  第十五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区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定期对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和复核。区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完善评估体系。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由高到低依次为5A级、 4A级、 3A级、2A级、1A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根据等级可以享受政府一次性资金奖励: 3A级1万元、 4A级2万元、5A级4万元,从低等级提升到高等级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励补贴差额。加强评估结果的使用,对于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和奖励资格。

第六章  强化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推广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和章程示范文本,推动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法人主体。

  第十八条 规范诚信自律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搞行业垄断等行为。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档案,强化负责人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的负责人采取责令撤换等措施。

  第十九条 推进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和人员管理等事项分离。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第七章  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政府部门将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主动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区民政部门编制“龙华区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已列入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对被移出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政策优惠、项目资助、资源对接、入驻孵化基地等方式,加大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在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纠纷调处等领域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以公益创投项目资助为抓手,培育公益品牌项目,推动龙华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重点资助基本民生保障类、基层社会治理类、基本社会服务类和培育扶持类项目。申报项目实行择优扶持,单个公益创投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为1千元至20万元不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从区民政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实行项目化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质量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运营和服务的开展。

  (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开展以及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发放。

  (三)通过公益创投等项目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四)开展年报审查、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审计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政策调研和咨询,探索完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新机制。

  (六)运用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典型事例等,并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发展经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7日印发的《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试行)》(深龙华办〔2014〕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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