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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指南 (2023年)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3年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本指南发布之日。

三、扶持条款

《办法》第十一至第二十四条。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申请扶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2022年度专业服务业的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其中,专业服务业是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发改产业〔2013〕468号)中的会计服务、评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八类。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申请表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3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5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租赁场地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2023年度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盖章扫描件

自有场地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盖章扫描件

使用关联方场地

关联方租赁场地证明材料: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2023年度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或关联方自有场地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盖章扫描件

关联方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盖章扫描件

6

2022年度纳税证明

盖章扫描件

7

企业信息查询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8

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的具体分类及其占比)

盖章扫描件

9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备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

盖章扫描件

10

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可登陆深圳信用网下载)

直接使用电子报告

11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盖章扫描件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盖章扫描件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盖章扫描件

12

其他有关材料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奖励条款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第十一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盖章扫描件

2

第十二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盖章扫描件

3

第十二条

第(一)款

1.事务所章程;

2.发起人所取得的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盖章扫描件


第(二)款

1.事务所章程,如事务所章程无体现合伙人相关信息,还应提供合伙人情况说明;

2.合伙人所取得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盖章扫描件


第(三)款

1.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无体现发起人相关信息,还应提供发起人情况说明;

2.发起人获得前海管理局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证书,居民身份证。

盖章扫描件

4

第十三条

第(一)款

1.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外国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盖章扫描件


第(二)款

1.行业商协会在香港合法注册为社会组织或在澳门合法登记为非牟利专业社团的证明文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盖章扫描件

5

第十四条

1.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

2.会议活动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参加人数、签到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

3.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及明细;

4.活动费用相关付款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凭证。

盖章扫描件

6

第十五条

1.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2.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许可文件。

盖章扫描件

7

第十六条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盖章扫描件

8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件。

盖章扫描件



第(二)款

1.母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具体分类及其收入占比;

2.母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许可文件;

3.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

盖章扫描件

9

第十七条

第(二)款

2022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上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盖章扫描件

10

第十八条

1.核心团队成员名字、身份证号、职务及分配方案;

2.核心团队成员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个人身份证;

3.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第(一)款

1.电视剧简介及首播情况说明;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

3.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出具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许可文件,与香港影视制片机构合作摄制协议

4.电视剧播出合同。

盖章扫描件

11


第(二)款

1.电影简介及院线放映情况说明;

2.如为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应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与香港电影制片机构合作摄制协议;如为外商独资企业发行的影片,应提供股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与出品方签订的发行委托协议;

3.电影公映许可证;

4.电影放映合同;

5.票房收入证明材料(中国互联网专业电影数据平台实时数据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

盖章扫描件



第(三)款

1.影视作品简介;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或电影的许可文件;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4.与香港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协议

盖章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1.影视后期制作合同;

2.制作费收入相关发票、银行往来凭证;

3.影视作品获奖证明。

盖章扫描件

12


第(二)款

1.影视后期制作合同;

2.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证明材料;

3.2022年度制作费收入相关发票、银行往来凭证。

盖章扫描件

13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1.演艺作品简介;

2.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作品登记证书;

4.商业演出合同、票房收入证明材料;

5.作品原创证明文件;

6.第一出品方证明文件。

盖章扫描件



第(二)款

1.演艺作品简介;

2.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商业演出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

4.演出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

5.如为国家优秀演艺作品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第(三)款

1.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商业演出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

3.香港艺术院团资质材料;

4.演出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

盖章扫描件

14

第二十三条

1.著作权登记证书;

2.上线运营时间及游戏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截图、游戏页面截图等,需办理公证);

3.上线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入发票、系统截图、银行往来凭证等;

4.如为境内上线运营的游戏作品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文。

盖章扫描件

15

第二十四条

获奖相关文件。

盖章扫描件

(三)材料提交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是指原件盖章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304,88105307;平台技术问题咨询:13128258080;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

1.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信息查询授权书(模板)

4.团队奖励具体分配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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