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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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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光明区二届二次党代会报告关于“推动区属 医院专科高质量发展,开展区级医疗卫生‘三名工程’项目,大 力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工作部署,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 团队来光明区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关 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 〔2019〕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医学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 根据光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由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统筹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引进的,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 能指导和带领我区相应学科提升临床技术水平和学科整体综合 实力,为光明区提供高质量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学团队。 第三条 

引进团队工作应当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 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 团队要求 

第四条 光明区引进的团队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 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光明区卫生健康发展需要,掌握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者填补国际、 国内空白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 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团队分为 A、B、C 三类,其团队学科带头人以及团 队所在专科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A 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深圳市卫生健康高层 次人才 A 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位于全 国前三位。 

(二)B 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光明区卫生健康高层 次人才 A 类或 B 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属于国际领先或者 位于全国前三位。 

(三)C 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光明区卫生健康高层 次人才 A 类或 B 类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位于全国前十位。

第六条 团队应当由 1 名学科带头人、3 名以上核心成员和 若干名团队成员组成。 (一)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临床、教学和科研主要任务 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团队一半以 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来自于引进的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医院(以下 简称输出单位)。 

(二)团队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临床、科研和教学部分任务 或者承担辅助任务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 者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占 80%以上。团队成员应当均来自于输出单位。 

第七条 团队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 员在引进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当满足 下列要求: (一)A 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B 类和 C 类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 少于 2 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团队学科带头人利用信息技术远程 开展的,与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相关,且专门为依托单位服务的 视频讲座、病例讨论、查房、手术等工作,可以抵算在依托单位 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在依托单位工作总时间的 40%。 (二)团队每位核心成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团队所有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光明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 进团队的相关科室(以下简称依托科室)应有良好学科基础,具 备保障团队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章 团队引进 

第九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需求导向、整体规 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团队引进 方向和范围。

第十条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与拟 引进的团队学科带头人商洽并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向光明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引进团队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 (二)经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签名确认,同意与申报单位 开展团队合作的意向书。 (三)拟引进团队专科在国际领先或者全国排名的证明材 料。 (四)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我区认定卫生健康系统特 聘岗位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团队学科带头人具备同等 水平的相关材料。 (五)拟引进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成员相 关的学术荣誉证书、学会任职证明、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发表 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 持或者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 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以及拟合作团队的学科带头 人、学科排名、学科级别、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条件。申报团队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申报团队进 行初审,结合光明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本年度拟引进团队计划和数量、必要性和重要性、申报单位及依托科室情况、 团队与依托科室发展相关性等情况,遴选符合条件的团队进入复 审答辩。 

第十三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复 审答辩: (一)组建复审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学科设立若干专家组, 每个专家组由 7 位以上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2 名省级医学学术团体副主委或以上专家。 (二)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评审。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陈 述团队基本情况、合作目标、合作计划及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团 队人员来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及形式等;由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陈 述依托科室成员梯队、临床科研、公共卫生等业务能力水平,合 作意向书以及依托单位对合作项目的支持保障等。复审专家组对 团队合作等相关情况进行提问,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依托 科室学科带头人回答。 (三)复审专家组根据拟引进团队特点和评审情况,认为需 要现场复核有关情况的,可以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四)复审专家组各位专家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 现场独立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复审专家组的评 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并结合我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医疗资源 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以及当年团队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等,确定拟合作团队,并发布预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收到预立项通知的依托单位应当与拟引进团队 学科带头人以及输出单位商议,细化合作事项,明确合作目标、 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实施路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形成团队《项 目任务书》,并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 确定为引进团队,并正式立项。 

第四章 团队管理 

第十六条 团队合作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在正式 立项 1 个月内,与输出单位签订为期 5 年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团队工作周期目标及年度目标任务、工作绩效、团队 成员清单及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合作协议报光明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分管领 导和职能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具体 工作,为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合理确 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建立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分配激励机制等,以“一项目一方案”的形式报光明区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输出单位、团队学 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重大事由需要更换 — 8 — 的,由依托单位按规定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不影响团队合作目标的 审核后同意可予以更换。 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由依托单位按规定向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光明区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终止合作项目。因依托单位人员原 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依托单位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光明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团队财政专项经 费补助,团队专项经费包括对依托单位的团队补助、输出单位的 技术支持费、奖励经费。团队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部门预 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团队总补助标准(不含技术支持费)如 下:(一)引进 A 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 1500 万元的团队补助。 (二)引进 B 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 1000 万元的团队补助。 (三)引进 C 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 800 万元的团队补助。 第二十一条 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标准如下: (一)团队有 3 名以上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 A、 B、C 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 300 万元、125 万元、50 — 9 — 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团队有 2 名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 A、B、C 三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 200 万元、75 万元、30 万元 的技术支持费。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周期内取得突出成效的,予以输出单 位、依托单位奖励经费,每个合作项目奖励经费累计总额最高 400 万元。奖励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度奖励 1.依托科室获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给予输出单位、依托 单位各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依托科室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分别给予输 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25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依托科室联合团队每获得 1 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输 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得 1 项省级重 大科技专项,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依托科室每立项 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给予输出单 位、依托单位各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临床研究上取得重大 突破,并以第一完成单位每发表一篇中科院 1 区(影响因子 10 分以上)论文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依托科室联合团队获得成果转化的,按转化金额的 5%给 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奖励,最高奖励 25 万元。 6.依托科室每新增 1 名成员担任深圳市医学会或深圳市医师协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担任广东省医学会或广东省医师协 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5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二)周期性奖励 1.依托科室合作前学科水平排在全市十名以后,合作后学科 水平排在全市前五名,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2.依托科室病例组合指数(CMI)年平均增幅≥10%,或四级 手术占比年平均增幅≥10%,给予输出单位、依托单位各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团队补助在依托单位和团队合作期内实行规 模总控管理,纳入依托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合作第一年安排团队 补助总额 10%;合作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 20%,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团队补助;预留团队补 助总额的 10%作为绩效保证金,待合作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予以使 用,用于原依托科室发展建设。奖励经费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提出申请第二年 下达依托单位部门预算,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费在合作的第二年,由依托单位向输 出单位一次性支付总额的 70%;其余 30%的技术支持费,待团队 合作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由依托单位支付给输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团队专项经费中由财政列支部分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由依托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团队补助由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团队合作及依托科室发展等 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 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用于 差旅、会议、培训等各项严控类支出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奖励经费参照团队补助使用范围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是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主体,应当 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每个团队单独 建帐,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使用团队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 光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知识产 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光明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 需要,建立本单位(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除外)引进团队的常态 投入机制,按照 1:0.2 的比例配套资金,作为团队补助经费的补 充,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团队合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引进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及团队学 科水平在合作期间符合上一级别团队标准的,依托单位可向光明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团队类别的申请。  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团队调整为对 应类别。从调整团队类别的第二年起,剩余年度的团队补助和绩 效保证金调整为对应团队标准,但技术支持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条 在合作期内,因输出单位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 等,需要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与原输出单 位、新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费拨付变更申请。光明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变更。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光 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依 托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 定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 5 年内申请引进团队的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主 要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团队未 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团队补助资金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 5 年内申报高层次医学团队 项目资格。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由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小组,制定高层次医学团队经费使用与绩效考核制度,对团队经费使用 予以事前审定、团队的工作绩效开展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对团 队合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单位成立三名办、内审组, 分别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依托科室经费使用审计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区 已引进团队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科研 合作、人才培养等任务的落实情况,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 成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效等。 有以下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团队学科带头人年度工作时间未达到 50%。 (二)年度科研成果数量不达标、研究方向与任务书不一致。 (三)未完成年度人才培养目标。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依托单位 限期改正,并暂停下一年度团队补助。依托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并 再次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编报,使用团队补助。连续两年或累 计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项 目及剩余团队专项经费,并对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等相关责任人 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该项目的依托科室今后 5 年内不得再 次申报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取消引进团队其今后 5 年内申报高 层次医学团队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作期满后,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依托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 评价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 30%的技术支 持费;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 30% 的技术支持费,并对依托科室学科带头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处理,该项目的依托科室今后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 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取消引进团队其今后 5 年内申报高层次医学 团队项目资格。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与团队终止项目合作或者被光明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团队 补助,做好团队补助的清算,将团队补助的使用情况、已产生的 效益分析等书面报送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需要拨付或者退回技术支持费的,依托单位和团队双方协商 一致后,依托单位将处理意见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新立项的市级引进高层 次医学团队,原则上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团队专项经费,不重复补 助,不占用区级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项目名额。若最高级别的团 队专项经费低于区级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资助标准,经光明区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区级资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光明区 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 本级、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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