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高端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高端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产业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宝安区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本措施旨在推动高端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发挥宝安区电子信息和智能制造基础优势,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产业协调发展,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依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优势,引进重大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全面建设创新活跃、要素密集、生态完善的产业发展高地。
一、推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增资扩产。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效益倍增、产业竞争力提升、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或设备更新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链协同发展。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对接机制,带动产业链协同发展,统筹协调各环节需求对接、项目引进、要素保障等问题,补齐行业短板,形成以“链主”企业为核心的网状产业集群协同发展。
(三)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立医疗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对接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了解、使用企业产品,为创新产品提供先试先用、产品展示等支持。支持企业创新产品纳入《深圳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加快创新成果应用推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加强对企业资本市场“全链条”服务,举办投融资对接和各类上市培训活动,助力企业顺利完成上市。
(五)支持高端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提升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提供注册咨询与培训指导服务,定期开展注册审评政策宣讲会和合规经营普法宣传活动。支持企业获批医疗器械注册证。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首次获得注册证的,分类给予单个产品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对通过一般程序审查首次获得三类注册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150万元。
(六)支持创新药品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加强化学药、中成药、高端生物制品等药品研发创新,对由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计划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予以支持。对完成临床Ⅰ、Ⅱ、Ⅲ期的新药研究项目,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主体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新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单个批准文号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500万元。对中成药大品种药品二次开发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单个品种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600万元。
(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支持企业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共同体(CE)、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等批准上市并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含宠物医疗器械),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加强未来产业培育
(八)前瞻培育合成生物产业。鼓励企业运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创新产品,促进企业(机构)与国家生物制造产业创新中心、合成生物研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平台联动发展,推动建设若干个高通量、自动化、开放式生物制造工厂。支持合成生物企业建设中试基地,经评审核定后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合成生物企业经评定后予以项目启动资助,单个主体最高5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辟新赛道。鼓励企业开辟新领域,制胜新赛道,培育新动能。围绕动物医疗器械、兽药、新型疫苗、抗体等领域,对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前沿领域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出“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对承担市级(含)以上科技攻关项目且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主体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三、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十一)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亟需,围绕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卡脖子”问题,集中优势资源,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速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和迭代升级,推动一批标志性、战略性产品实现国产化替代与应用。
(十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充分激发企业研发投入热情,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分档给予资助。
(十三)支持共建联合实验室。支持企业与高水平大学、优势科研院所,紧密对接产业发展实际,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共建一批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机制灵活的高水平联合实验室。探索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在企业与学研机构间双向流动。
(十四)支持医工融合新模式。支持药械企业、科研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工融合”产品研发,推动医疗数字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智能机器人等技术应用,经评审核定后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分阶段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四、建设产业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支持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创新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高标准建设一批功能互补、定位清晰的产业创新平台。引导企业持续开展创新平台能级提升,协助申报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称号,对运行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水平创新平台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布局全链条公共服务平台,对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动物实验平台、检验计量检测平台、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小试中试平台等市级(含)以上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单个主体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十七)争创国家级平台。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获批省市级创新平台,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获批国家级平台,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金额1:1的配套支持。
五、强化宝安前海联动
(十八)吸引国内外高端优质创新团队落地。抢抓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落地机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联动机制,协同前海引进国际化科研团队并推动成果转化。对国际化科研团队和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十九)支持细胞与基因治疗创新转化。充分发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创新优势,推动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或参与制定细胞与基因治疗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建设细胞与基因治疗研究和转化中心,促进细胞与基因治疗药物的研发。打造高水平细胞与基因治疗检验检测机构,对新认定的具备CNAS、CMA资质检验检测机构予以100万元奖励。
(二十)加强药械企业出海能力。支持建设前海出海e站通药械专区,鼓励药械企业参与国际展会、行业研讨等出海活动,携手前海、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药械企业提供市场分析、产品规划、法律咨询等海外拓展支持服务。
六、打造产业集聚空间
(二十一)支持打造产业集聚区。进一步加快土地盘整工作,多渠道释放土地资源,在前海宝安片区、尖岗山片区、航港生态城、新桥东先进制造产业园等片区打造产业集聚区,以优质空间资源承载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
(二十二)支持打造特色产业园。规划建设一批集研发、孵化、生产和多功能配套于一体的“工业上楼”项目,鼓励老旧工业厂房针对项目入驻需要进行改建提升;按照生物医药、合成生物等产业的特殊生产需求建设一批拥有危化品仓、污水处理站等完备配套设施的专业化园区;引导重大项目、创新平台、人才、资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资源向专业化园区集聚发展,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对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产业部门特色园区认定的高端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专业化园区,单个园区奖励50万元。
(二十三)加大产业空间保障力度。为新设立的企业和平台项目提供落地空间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优质企业,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租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重大产业创新平台,经评定后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二十四)健全人才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保障机制,支持企业引进高水平管理、研发、服务等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凤凰英才计划”给予支持,在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推动人才加速集聚。
七、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端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除特别规定外,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中的奖励内容不重复资助。本措施所需经费由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受年度总额控制,已按市、区两级“一事一议”享受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本措施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商有关单位负责解释,相关单位根据所负责条款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在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基础上,可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本措施自2025年7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具体条款对执行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