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压力,构建具有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置科技金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项目”),对科技类贷款的利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和担保费用,科技创新债券的利息和担保费用等(以下简称“利息”或“保费”)给予事后资助。
第三条 办法所称科技类贷款,指贷款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生产制造、项目建设、运营等。科技类贷款包括承担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的科技类贷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类贷款,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的科技类贷款,列入鲲鹏青年项目库企业的科技类贷款,列入科技部创新积分制名单企业的科技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债券,是指科技型企业按照《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等文件要求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
第四条科技金融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合法、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金融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发布科技金融项目申请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和管理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资金追缴等工作;
(四)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深圳市新质生产力科技促进中心具体实施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和管理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二)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配合开展涉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审计、检查和协调工作;
(三)完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获资助企业是科技金融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提交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指导,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资金退回或追缴等工作;
(三)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将资助资金持续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八条 为贷款、贷款保证担保及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协助科技金融项目申请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提供项目受理审核所需材料,并配合核验。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九条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获得在深银行三个月及以上的科技类贷款或者发行三个月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债券,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三)在利息或者保费结清后的当年或下个年度提出了资助申请;
(四)科技类贷款、科技创新债券单项所还利息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单项支付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五)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六)利息或者保费未获得其他市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 科技类贷款申请利息或者保费补贴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获奖企业。
(二)承担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承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且在该项目验收通过后的当年或下个年度内就该项目以外的科技类贷款提出了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申请的企业。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
申请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时,企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
(四)鲲鹏青年项目承担企业
科技类贷款发生在鲲鹏青年项目承担企业入库后。申请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时,鲲鹏青年项目承担企业仍然在库。
(五)获得科技创新积分制贷款的企业
列入科技部“创新积分制”推荐名单,商业银行基于或结合企业的科技创新积分发放了科技类贷款的企业。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申请利息或保费补贴资助的,应当属于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流程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下列资助标准:
(一)科技类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者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合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创新债券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1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安排。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借贷凭证(交易所无异议函/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和募集说明书);
(三)放款凭证(发行结果公告);
(四)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付息公告和划款凭证);
(五)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借贷结清凭证(兑付公告和划款凭证);
(七)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资助保险费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保险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三)《保险费通知书》;
(四)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资助担保费用或者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担保费率等事项;
(二)担保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三)担保机构出具的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申请企业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费用的承诺书;
(四)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项目的资助流程如下: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科技金融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二)开放受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申请信息;
(三)项目核查审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或委托开展形式审查、专项审计;
(四)社会公示。结合形式审查、专项审计情况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对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五)立项资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或者任务书、不组织项目验收。资助资金由企业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的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依法依规追缴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及利息,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将该情况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有协助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一定范围内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科技金融项目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已按照《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受理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相关管理工作仍按照该办法执行。
本办法印发后受理的项目,其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研发资金、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