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龙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对龙岗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内项目适当加大扶持力度。如果年度扶持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项目扶持资金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发展强基计划
第四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扶持项目
(一)各级创新平台扶持。
扶持范围:各级科技部门上一年度认定或验收通过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含重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在深转化基地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1000万元,省、市级最高3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区级各类创新平台扶持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名单或验收文件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
扶持范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上一年度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名单为准。
第五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
(一)认定补助。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重点实验室。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补助,已获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补助的,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二)周期评估补助。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并通过周期评估的区级重点实验室。
扶持标准: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周期评估结果为准。
第六条 CNAS检验机构(实验室)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认可证书,提供对外服务且未获原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建设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七条 区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扶持项目
(一)区级概念验证中心扶持。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概念验证中心。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和事业单位的,按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概念验证服务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按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概念验证服务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二)区级中小试基地扶持。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区级中小试基地。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和事业单位的,按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中小试服务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按上两个年度扣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后实际投入的中小试服务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扶持项目
(一)高校院所建设研发机构扶持。
扶持范围: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高校院所建设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用于支付直接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费用。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企业与高校院所合建研发机构扶持。
扶持范围: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由龙岗区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领先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用于支付直接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费用。
审核方式:评审制。
以上项目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已按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九条 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在龙岗区内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主体。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用于科研场地装修、仪器设备及实验耗材购买等。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年度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等活动的投入及取得实际效果综合评价。
第十条 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认定名单为准。
第二节 创新企业成长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
扶持标准:对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以上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满足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要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生物医药类企业不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其中: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的,给予3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亿元-3亿元(不含)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亿元-5亿元(不含)的,给予15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亿元-10亿元(不含)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补助。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对应补助金额的150%、最高45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管部门公布的“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及研发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合作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委托重点高校、本市科研机构、区内医院及企业开展科技合作项目的龙岗区科技企业,上年度相关项目已完成。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3%的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区技术攻关重点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龙岗区生物医药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申报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的50%且不高于上级立项部门资助资金的20%,对国家、省、市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扶持,其中,事业单位所参与的技术攻关或基础研究类项目不受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已获得龙岗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在通过结题验收后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已获资助的部分,不予重复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150万元奖补;对获得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得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奖补。
2.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获得二等奖完成单位前3名的给予20万元奖补,对获得二等奖完成单位非前3名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 专利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
扶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
2.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
3.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三节 创业环境优化计划
第十七条 创新空间扶持项目
(一)孵化器认定扶持。
扶持范围:
1.新认定区级孵化器的运营单位。
2.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孵化器认定的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新认定区级卓越类孵化器、区级标准类孵化器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孵化器认定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认定文件为准。
(二)在孵企业租金扶持。
扶持范围: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且拥有1项以上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在孵企业。
扶持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月对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租金予以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的50%。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证明为准。
(三)孵化器运营考核扶持。
扶持范围:在孵化器运营考核中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孵化器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运营考核优秀、良好的标准类孵化器运营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运营考核优秀、良好的卓越类孵化器运营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运营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获评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经区科协推荐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或获评市科普示范点(机关全额事业单位除外)。
扶持标准:对首次申请国家、省、市、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对首次申请扶持的市科普示范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15万元奖补。重新认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每次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各级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赛事获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获得国家、省、市及龙岗区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获奖两年内申报并在龙岗区实际运营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
2.对获得省、市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
3.对获得区级赛事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获奖证书及企业落户的佐证材料为准。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扶持项目
(一)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奖励。
扶持范围:获得广东省、深圳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团队认定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在上级认定的项目实施期内(不含延期)且未获得龙岗区同类资助。
扶持标准: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立项合同、到账凭证等为准。
(二)团队创办企业资助。
扶持范围:广东省、深圳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团队创办的科技企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企业中合计占股不低于20%(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在上级认定的项目实施期内(不含延期)且未获得龙岗区同类资助。
扶持标准: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发票凭证等为准。
(三)院士工作站认定资助。
扶持范围:获得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营的企业,申请认定资助时,企业未获得龙岗区院士工作站相关资助。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对企业按上级认定单位实际拨付到账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部门认定文件、到账凭证为准。
第四节 科技服务提升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达规纳统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统计名录且未获得过同类型补助的企业。
扶持标准:给予1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上报数据相关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金融扶持项目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扶持。
扶持范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贷款、上年度贷款本息结清后提出申请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单笔最高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已获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贷款合同、银行凭证、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准。
(二)科技保险保费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科技保险产品,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单笔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保险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为准。
(三)“三新”企业贷款利息扶持。
扶持范围:列入科技篇“三新”企业名单内的科技企业,所获得的银行贷款为纯信用贷款,且资金用于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生产经营活动,上年度贷款本息已结清。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单笔最高3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贷款合同、银行凭证等材料为准。
(四)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向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并对不良贷款进行代偿的担保机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担保机构主要运营场所在龙岗区。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担保机构扣除再担保补偿后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代偿费用50%的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担保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运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经区科技创新局引进(备案),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培训、咨询等服务,且上一年有5个以上服务案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备案材料、服务合同或活动方案等材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维权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对上年度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科技企业。
扶持标准:按深圳市标准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项最高2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知识产权维权证明材料、市级拨付资金到账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领军等)企业(单位)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领军等)企业(单位)认定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扶持标准:
1.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补。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同一单位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应单位颁发的证书或发布的通知等材料为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对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进行开放共享,且通过市年度开放共享服务考核的辖区内企事业单位。
扶持标准: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科技创新局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名单为准。
第五节 重点专项扶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生物医药专项扶持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市级认定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重大产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包括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发现平台、动物实验平台、检验计量检测平台、生物医药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小试中试平台、生物医药关键人才实训平台、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加速平台、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产业人才信息平台、制药工程技术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MAH 综合服务平台等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扶持标准: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资助文件为准。
(二)购买服务扶持。
扶持范围: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生物医药类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的龙岗区生物医药企业。
扶持标准: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4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购买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为准。
(三)药物临床试验资质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新增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医疗机构。
扶持标准:按医疗机构新增资质的诊疗科目数量,分别给予每个一级科目3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文件或核准信息为准。
(四)医疗卫生技术攻关扶持。
扶持范围:在龙岗区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
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对项目研究单位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五)创新药物开发扶持。
1.创新药物。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新取得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2类)、中药和天然药物(第1-2类)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完成上述品类药物I、II、III期临床试验或新获得上述品类药品注册证书的研发单位。
扶持标准:对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每个批件50万元奖励;对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每个证书2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批件或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2.宠物药。
扶持范围:上年度新取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宠物药研发单位。
扶持标准:对取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宠物药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新兽药注册证书为准。
(六)医疗器械开发扶持。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
扶持标准:对上一年度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给予奖励,给予无需开展临床试验新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奖励,对按照要求完成临床试验新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给予200万元奖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实际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临床试验报告及临床试验费专审报告为准。
(七)集采中标企业扶持。
扶持范围:参加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生物医药企业。
扶持标准:支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对于中标品种,在当次中标周期内给予采购总金额的2%、单项最高2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中标文件及相关销售凭证为准。
(八)特色园区扶持。
1.空间认定扶持。
扶持范围:首次获得市级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特色园区认定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运营单位。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文件为准。
2.支持特色园区建设运营奖励。
扶持范围:对经市生物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运营单位连续3年给予建设运营奖励。其中,第1年、第2年按档次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按全额的50%给予奖励。
扶持标准:根据生物医药企业实际入驻面积,按每3000平方米为一个梯度档次,共设20档。首档奖励最高75万元;后续按面积每提高一个档次给予最高增加75万元的梯度奖励。最高档次累计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园区建设运营专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在“龙岗政府在线”发布,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如实提出申请。评审制项目另行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认定条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类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创新局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个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扶持。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立项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其中,事前资助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执行。获得扶持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根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获得扶持的单位应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相关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四)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
(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