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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资助项目: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校技术转移培育和促进技术交易服务两个项目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应纳增值税额的80%予以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200万元。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技术转移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校技术转移培育和促进技术交易服务两个项目支持方向:

    1.   对符合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的项目,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分别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2.   对符合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资助方式事后补助

申报说明: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申报说明: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还应当符合申请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一)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者由深圳高等院校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此外还应当符合申请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创新验证中心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应当符合申请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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