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指南要求 | 审查要点 | 补充说明 |
1 | 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 1.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2.核查牵头单位是否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 |
2 |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 1.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 2.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3.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 由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别出资的,需分别出具自筹资金承诺书,总金额应与项目申请书中填报自筹资金金额一致。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可持续发展专项的,对牵头单位自筹资金不作要求,但项目总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 |
3 |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与仪器、超高清视频、网络与通信、新材料、新能源专项的,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之一: ①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②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或2025年上半年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 ③经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④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 ⑤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单位。 ⑥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注册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后)。 |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 2.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或2025年上半年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 3.经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4.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 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单位; 6.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注册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后)。 | 1.此6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 2.商业航天、具身智能与端边智能、合成生物、光载信息、可持续发展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
4 |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2024年度或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 | 对照审计报告核查2023年度或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需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 | 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受本条款限制 |
5 |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的,必须联合申报,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深圳企业。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单位最多为4家。 | 核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的是否联合申报,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深圳企业。 | |
6 | 课题指南市财政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单位中应至少有1家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深圳企业。 | 课题指南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要求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企业或申请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联合申报,且合作单位中应至少有1家深圳企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 1.以课题指南资助金额为准,而非申请单位填报的申请金额。 2.商业航天、具身智能与端边智能、合成生物、光载信息、可持续发展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
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 | 核查财政资金分配比例,申请牵头单位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分配比例;深圳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深圳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 | ||
7 | 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保。项目完成年度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3年期项目应在1968年1月1日后出生)。 | 1.核查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含)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保的凭证。 2.核查项目负责人年龄信息,在项目完成年度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 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
8 | 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 | 1.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近3个月须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应人员全职承诺书。 | 1.由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别提供社保证明的,需分别出具全职承诺书。 2.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
9 | 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被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 核查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存在相关问题的予以形式审查不通过。 | |
10 | 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 存在相关问题的予以形式审查不通过。 | |
11 | 商业航天、具身智能与端边智能、光载信息、合成生物、新能源专项的市区联动项目应由相关区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请。 | 商业航天、具身智能与端边智能、光载信息、合成生物、新能源专项的市区联动项目应由相关区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请。 | |
12 | 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可以“先项目,后资金”的方式,牵头和参与申报项目,以承诺落地条件作为研发基础和条件参考。 | 1.核查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证明文件。 2.核查承诺落地条件。 | |
13 | 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海内外知名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担任高管、教授、项目组负责人等职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组成稳定团队(3人以上,且有稳定合作基础),近三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从市外(境外)全职来深圳或承诺项目立项前全职来深圳工作,团队前期研发经历和合作基础作为研发基础和条件参考。 | 1.核查项目负责人、主要成员在海内外知名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任职证明文件。 2.核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三人以上)稳定合作经历证明文件。 3.核查团队全职来深时间证明文件或承诺项目立项前全职来深圳工作的承诺函。 | |
14 | 可持续发展专项技术攻关项目须由企业牵头申请;应用示范项目可由在该领域具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牵头,应明确示范地点,并应与技术应用单位签订科技应用示范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或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指南特别说明项目除外) | 可持续发展专项技术攻关项目须由企业牵头申请;应用示范项目可由在该领域具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牵头,应明确示范地点,并应与技术应用单位签订科技应用示范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或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指南特别说明项目除外) | |
15 | 申请单位限项条件: 1.对于企业,同一单位申请(牵头或合作)本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含各批次)累计不超过2个,其中牵头申请不超过1个;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2024年度行业营收100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2.对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本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含各批次,不含可持续发展专项)累计不超过2项,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可持续发展专项不超过5项。 | 1.对于企业,同一单位申请(牵头或合作)本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含各批次)累计不超过2个,其中牵头申请不超过1个;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2024年度行业营收100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2.对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本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含各批次,不含可持续发展专项)累计不超过2项,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可持续发展专项不超过5项。 | 1.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请不受数量限制。 2.可持续发展专项独立计算限项数量,不与其他专项重复计数。 |
16 | 项目负责人限项条件: 在研的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含原技术攻关面上、重点、重大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含双碳专项),科技重大专项等)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 | 在研的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含原技术攻关面上、重点、重大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含双碳专项),科技重大专项等)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 | 以原项目验收状态为“已受理”为准。 |
17 | 参与本批次项目编制指南的咨询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申报对应专项项目。 | 参与本批次项目编制指南的咨询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申报对应专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