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人才举荐认定工作,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实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引导各类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根据《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政策的若干措施(2025)》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举荐认定,是指符合基本条件,对福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发挥重要作用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经举荐可认定为I、Ⅱ、Ⅲ、H类福田英才,纳入人才服务保障范围。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福田英才举荐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福田英才举荐认定的具体执行工作。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区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统筹确定每年举荐认定的福田英才名额。
福田英才举荐认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举荐人需与被举荐人属于同一行业领域,但不得属于同一单位;
2.举荐人不得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举荐人才;
3.被举荐人认定为福田英才的层级不得高于任意一名举荐人。
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枢纽型平台、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简称“受权单位”)人才自主认定资格,认定标准或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局备案,由单位在限额及等级范围内自主确定福田英才人选,并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人才实际情况,提出受权单位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建议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
对工作关系在境外(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际在福田或为福田工作,对福田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具有重要作用的境外人才,经举荐可认定为H类福田英才。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境外人才实际情况,提出举荐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被举荐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行。
2.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在相关行业获得奖励或成就,能够达到与I、Ⅱ、Ⅲ类福田英才相当的能力水平。
4.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举荐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认定通知,通知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才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出认定福田英才的具体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局。
(四)备案发证。区人才工作局对人才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备案通过的颁发福田英才卡,并纳入人才信息库。
一般给予单位自主认定的I类福田英才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分三年按照3:3:4的比例发放。
福田英才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可根据《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政策的若干措施(2025)》相关政策享受我区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尚未作出认定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作出认定的,福田英才资格自动失效,终止相关服务保障待遇,并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福田英才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督管理,对迁到福田区外工作的、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违法犯罪的、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福田英才资格自动失效,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福田英才对评估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诉,后者应根据核实调查结果作出客观准确的处理。
举荐认定的福田英才入选深圳市、福田区各类人才项目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