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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评审实施细则

为全面建设人才强区,加快融入大湾区协同发展,构建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的高层次人才评审机制,根据市区人才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对新时代人才工作全面领导进一步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的意见》《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办法》等市、区人才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评审原则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实际能力为衡量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论文,不唯资历,不唯奖项,突出专业性、创新性、实用性,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引才规模,区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评审对象和标准

  (一)评审对象。符合《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基本资格条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较高,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1.年龄要求。申请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贡献特别突出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2.申报周期和时间。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评审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申报人一年最多可申报两次,且第二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或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审标准。以《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办法》中关于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

  1.B类人才。在任期内的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高层次人才,以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后备级人才。

  2.C类人才。符合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贡献突出的人才。

  3.B、C类人才按照专业领域和技能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文化体育类、技能类、创新创业类、经营管理类、工程技术类、专业服务类及其他类别。

  四、评审组织和实施

  (一)专家组成。区人力资源局依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2.国(境)外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4.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

  6.在相应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专家。

  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区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评审程序。

  1.背景调查。区人力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一是通过专业信息平台核准人才信息真实性,查清高层次人才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履历信息等基本情况。二是采用实地走访、电话访谈、同事同行评价等多种形式,多方位确定人才道德、能力及实绩情况。

  2.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根据申请人所属层级、专业、领域,组织专家分类组建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一是由专业评审小组牵头,结合行业领域特点,构建动态评审指标体系。结合背景调查情况对人才的效能发挥程度、与龙华区产业匹配程度、与龙华区未来发展契合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二是专业评审小组以通讯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判。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综合素养、科研成果、发展潜力、学术贡献、经济社会影响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是由专业评审小组出具书面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荐的最终判断。得到所在专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入选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拟认定名单,未能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视为评审未通过。

  对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贡献突出的人才,除通讯评审外还须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中,申请人应自带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自我介绍的PPT(特长、产品与技术成果、成效等)、成果展示(必要时)等,并按要求进行答辩测评。综合通讯评审及现场评审意见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3.征求意见。拟认定名单应征求区科创、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区科创部门、工信部门负责对人才的科研创新水平、与区产业发展需求等方面提出意见。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负责审核人才及所属企业在各相关领域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核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评审纪律和监督

  (一)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评价和判断;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三)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区其他人才政策中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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