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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金融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第十四条的企业可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请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的金融企业可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请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企业可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第五条  经营增长支持

对纳入南山区在地统计的高成长性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增长支持,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股权投资机构综合贡献支持

对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对入驻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最高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  股权投资支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实际投资南山区企业(上市企业再融资除外)的累计金额,每满5000万元给予其管理企业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在合格境内股权投资企业(QDIE)、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对在南山区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根据其在南山区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

围绕金融企业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企业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积极推荐纳入深圳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金融行业活动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重点股权投资机构、知名股权投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重点金融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等在南山区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峰会、论坛、创业大赛等金融类专题活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七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从合作银行获得订单融资、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票据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2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万元,贴息期限1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的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的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金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对获得各级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的初创期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股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外部增信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中小微企业通过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履约保证保险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付担保、履约保证保险费用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成熟期企业并购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购对象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成功引进本区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且挂牌满一年再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二十七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最高3年。

第二十八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按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上市公司奖励并购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项目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300万元。

第三十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以及产业投资主体。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已发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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