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优化配置,打造高品质福田营商环境,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加速高端产业集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空间资源,是指辖区范围内适用于企业(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产业空间,即区政府自有产权或统租并按政策出租的产业空间;
(二)社会产业空间,即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其他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空间。
第三条
产业空间资源主要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聚集,服务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以及区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事项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筹,常规项目通过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一事一议项目通过联席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结合片区产业功能定位,指导各产业部门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二)产业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司法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等部门,负责主管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导入、专业楼宇建设方案拟定、资金预算编制、政策兑现、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和到期处置等工作;
(三)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产业空间房源信息更新并推送至产业空间智能服务系统,租售价格评估及租赁运营管理,根据产业部门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对产业空间进行租赁、调剂、清退等;
(四)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计区国有企业产业空间、集体股份公司产业空间房源信息,并负责指导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产业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六)区统计局负责配合产业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配合提供城市更新、空间用地等相关信息至产业空间智能服务系统,配合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及时更新;
(八)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协调事项,汇总收集社会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发布、受理申请、提请上会、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和分配
第六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主营业务须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金融业(含金融科技)、现代物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商贸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文化等时尚创意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建筑装饰设计及其他建筑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点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
(二)重点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法律调解、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企业(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金融及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三)高端资源载体: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成立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资助的研发机构等;
(四)时尚关键企业:时尚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五)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产业空间的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产业部门依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面向企业(机构)配租。
(一)入驻企业(机构)依条件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租金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产业空间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配置及退出流程:
(一)企业(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区产业部门等方式查询产业空间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产业空间并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区产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形成产业空间配置方案,常规项目报专责小组审定;一事一议项目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会议审定的产业空间配置事项,区产业部门应在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会议纪要后30日内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同时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企业(机构)入驻确认表》,并督促企业(机构)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区产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逾期时间不超过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区产业部门须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
(四)经会议审定但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重点项目,如须提前入驻,区产业部门应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按市场评估价的两倍缴纳租赁押金后方可入驻,租赁期限自实际入驻之日起算;
(五)经会议审定的入驻企业(机构)按相应面积调整产业空间位置、放弃租赁或提前终止租赁产业空间的,由区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六)区产业部门为重点产业项目预留产业空间的,须报分管区领导同意,且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入驻企业(机构)按时缴纳租金,定期向区产业联席会报告租金收缴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备产业空间配置情况。
1.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含)以上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应书面催缴,并抄送区产业部门,区产业部门应配合做好租金催缴工作;
2.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含)以上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发律师函追缴,并抄送区产业部门,区产业部门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含)以上的,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书面征求区产业部门意见后,采取诉讼方式追缴;如有暂缓追缴情形的,由区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第十条
政府产业空间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按照“谁引进谁负责”原则,区产业部门应及时联系企业办理相关续租手续。
(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推送租赁信息至区产业部门备案,并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书面提醒区产业部门;
(二)区产业部门应及时与企业(机构)联系,了解续租意愿,提醒企业(机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租申请;
(三)区产业部门根据监管协议及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并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明确可否续租。如续租,应明确考核指标及优惠条件,报专责小组或联席会议审定,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办理租赁手续;如不续租,应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第十一条
区产业部门须对入驻企业(机构)的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60日内,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报送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运营管理方式分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委托运营管理两种方式。委托运营管理的产业空间,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对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区产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具体管理的产业空间制定操作指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操作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空间的产业定位,准入条件,优惠标准,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
第十四条
对承担区政府战略职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引进企业(机构)入驻区国有企业产业空间的区国有企业,参照政府产业用房政策执行给予入驻企业(机构)享受租金优惠的,按照“谁引进、谁考核、谁负责”原则,按当年度市场评估价90%的标准将租金差额据实补足区国有企业,支持资金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社会产业空间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要素聚集,符合条件的社会产业空间可在区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纳入协同管理,共同打造专业楼宇(园区)(以下统称“专业楼宇”),并依条件给予支持。打造专业楼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确定
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空间,租金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评估价由专业楼宇牵头部门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专业楼宇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励招商、打造生态”的原则,灵活根据楼宇的招商情况、服务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效益等指标考核运营机构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1.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3.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4.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八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新能源、数字经济类;
(二)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高新技术类;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专业(高端)服务类;
(四)区司法局负责法律服务业类;
(五)区金融工作局负责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含金融科技);
(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体旅游类、时尚创意类;
(七)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类;
(八)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小微企业、商协会、招商推广园区(含国际化园区、产业链园区、孵化器)等平台机构类。
符合福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根据行业特性,分别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提出,按行业相近原则与上述部门联合打造专业楼宇。
第十九条
专业楼宇牵头部门综合产业发展导向、物业信息等情况,拟定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提请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物业信息;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效益目标等;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专业(高端)服务类;
(四)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等;
(五)政府资源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入驻专业楼宇的企业(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金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经联席会议审定的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须与运营机构、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对专业楼宇的产出效益进行定期监管及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支持及相关入驻企业(机构)的租金支持,在牵头部门负责管理的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社会机构多触角、多方位提供政府所需信息,对物业管理机构、商协会等机构,及时反馈并填报尚未启动异动预警的重点企业及四上企业等企业异动预警信息的,按条件予以分类分档支持,单一机构累计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商业办公楼宇支持
(一)适用范围。商业办公楼宇指建筑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且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社会物业,运营主体需配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
(二)楼宇运营管理支持。根据商业办公楼宇综合效益依条件给予运营主体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楼宇环境提升支持。鼓励辖区低效、老旧商务楼宇进行更新改造,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依条件给予适当支持。
(四)楼宇产业集聚支持。鼓励运营主体对产权分散的低效楼宇进行统租并按政府产业定位招商,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同一企业(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福田区其他产业空间政策支持的,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拖欠租金、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等情形的,由产业部门取消入驻资格、追回支持资金,并会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终止租赁合同,予以清退。企业(机构)拒不执行的,载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空间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机构)可入驻政府产业空间合署办公,但不得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擅自转租或分租;如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使用功能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经书面警告后30日内未整改的,可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对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此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