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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福田区“三大新引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以数字人民币等多种方式发放产业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司法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领导小组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听取各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作出指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智能审批。领导小组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简易程序。领导小组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主管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加快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专责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授权各专责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审议产业资金“一事一议”事项及各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提请联席会审议的事项,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按照联席会相关议事规则实施。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科学安排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提请区财政局动态调剂指标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应用拟支持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5.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廉洁合规治理体系建设。

(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2.区统计局:负责核查经营所在地,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四)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相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三)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产业政策不予支持。

(四)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大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不受限制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专项提请专责小组会审议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大、关键和紧缺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支持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各产业资金政策申请指南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原则上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制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审批流程如下: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主管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主管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查重→主管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4.联席会审批流程: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席会在组织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做好充分协调沟通。会议召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

 

第十七条 经核准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基本情况,并核查企业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与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监管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人员帐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帐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达到30万元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故意逃避监管违约责任的情形,视同为违反书面监管协议,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等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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