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二、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含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可对其2024纳税年度(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税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申请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4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境外人才2024年领取过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市级全球人才汇聚、特聘岗位、培养支持项目奖励等人才奖励或补贴,实际补贴额需扣减已发放的人才奖励或补贴金额。
境外人才同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多项优惠。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上述身份条件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身份条件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2.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与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且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深圳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高端人才的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应仍在深圳市工作;属于紧缺人才的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应仍在深圳市相关紧缺岗位任职。
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深圳市工作期间在深圳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请人在深圳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
3.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人才条件
1.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高端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指导目录》标准(附件1)。
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紧缺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指导目录》标准(附件2)。
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3.享受补贴的时点规则。申请人获得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四、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2024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以及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请人人才资质材料
1.高端人才:提供获国家、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部门认定的高端人才有关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社保卡等已获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证明)等材料,以及工作单位就单位属性、主营业务、申请人所从事岗位的说明材料。
2.紧缺人才:提供工作单位就其任职岗位以及该岗位属于科研岗位、教研岗位、技术岗位、技能岗位或管理岗位的说明,工作单位就申请人本人属于本单位科研人员、教研人员、技术骨干、技能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经验、工作胜任情况的说明,以及工作单位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的说明。
(三)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派遣、劳务合同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申请人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提供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深圳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提供申请人与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包括提供含申请人本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承诺、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法律法规、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满90天以上、申请财政补贴时仍在深圳市工作等情况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4)。
申请单位提供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以及申请人从事岗位、工作情况、是否仍在职等情况的说明书(模板见附件5)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相关材料
申请人获得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奖励、补贴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经费下达通知等。
六、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申请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人于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二)单位申报
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7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一并提交对单位属性、主营业务及申请人从事岗位等情况的说明。申请单位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应一并选择本单位对应的产业类别提交产业领域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三)申报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补正。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初步审核
受理机关受理后作出初步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初步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五)集中审核
集中审核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复核申报内容,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名单和紧缺人才名单,并按程序报批。
(六)补贴核算
集中审核通过后,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登录申报系统获取年度纳税数据予以确认,并提交至受理机关进行补贴核算。
申请人可预先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通过“特色应用”—“人才补贴(奖励)个税数据”查询页面,按年度查询纳税数据并授权发送至受理机关。
申请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核算补贴金额,经核算的补贴金额与申请补贴金额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申请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再次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八)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机关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咨询电话如下。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537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0755-25434833、25438383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0755-25351655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0755-86628407、86199403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0755-27664525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0755-28933851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0755-23336194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0755-85209437、85209307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0755-88211317、88212064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0755-88158769
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0755-22100560
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0755-88981800
八、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请人、申请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请人、申请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和说明,受理、审核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请人、申请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4纳税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指导目录
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是指在深圳市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工作,或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
3.深圳市“鹏城优才卡”持卡人;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符合条件的除外;
5.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
3.现代服务业。
相关名词释义:
(一)重大创新平台: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平台。
(二)科研机构: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机构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医疗机构: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四)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五)学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依法注册或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初、中、高等教育机构。
(六)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经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备案,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七)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八)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全国前列,并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九)瞪羚企业:指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收入或雇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已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并进入高速成长期的高成长企业。
(十)独角兽企业:指成立10年以内,估值超过10亿美元(或70亿元人民币)、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十一)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现代时尚、高端装备与仪器、低空经济与空天、机器人、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网联汽车、高性能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海洋。
(十二)深圳市未来产业:指合成生物、光载信息、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机工程、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
(十三)现代服务业:指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互联网批发零售、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涉税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信用服务、现代育幼服务、会展服务、广告服务、旅游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附件2
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指导目录
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是指在深圳市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的科研岗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在深圳市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的教研岗位任职的教研人员,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企业技术岗位任职的技术骨干,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企业技能岗位任职的技能骨干,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
3.现代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