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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2023年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年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

2025年核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最新条件:

  属于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部门。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3.注重科研投入。连续两年每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4.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含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的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在10人以上。

  5.具有产学研合作基础。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已在项目申报、成果转化、课题研究或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合作。

申请时间:2025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

(一)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报批表》,报批表及相关辅证材料装订成册,最多不超过30页(正反面打印)。申报材料如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材料受理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和评议,将优先考虑与国内高校或博士后流动站在成果转化、项目研发、课题合作、人才联合培养等方面已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申报单位,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拟同意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将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式公布,颁发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条件:
         二、申报条件
属于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C 档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五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 500 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 年以上,累计招收 2 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 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 3 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 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 1 项推荐条件!

        三、各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申报材料应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我局经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择优推荐不超过10家单位。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上述单位统称为设站单位),以及在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分站是指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全国博管会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四)创新基地是指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市外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应当立足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全方位打造创新之城的工作部署,落实“三个更加”政策,在强化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基础上,突出财政资金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博士后财政资金预算并审核发放;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的博士后资助。

  (六)审核博士后入户及配偶子女随迁业务。

  (七)为设站单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

  (八)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站单位管理

  第六条  设站单位承担并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博士后培养管理和经费投入使用制度,保障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员工待遇,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

  (二)建立或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财政资金申请及发放、政策咨询、奖励惩处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博士后财政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统计,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内部研究报告、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并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或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发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部门。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三)注重科研投入。连续两年每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含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的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在10人以上。

  (五)具有产学研合作基础。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已在项目申报、成果转化、课题研究或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合作。

  第九条  符合创新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分站:

  (一)符合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站条件的。

  (二)设立创新基地2年以上,且近2年累计已有2名以上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出站的。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需要,择优设立分站、创新基地,集中开展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设立站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补齐后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已受理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确定推荐单位。

  (五)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评审推荐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依托本部招收单位,应当由市外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设在本市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国际一流领军人才或国内顶尖人才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分站或创新基地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直接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每年年终提交年度报告,将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投入、培养管理和产学研合作等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经核查,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其设站资格:

  (一)所在单位因注销、并购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二)已不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

  (三)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的;

  (四)连续2年未招收博士后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经书面提醒后,仍不提交或不予以整改的;

  (六)设站单位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撤销分站或创新基地,被撤销的分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全国博管会备案。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市政府申请撤销。被撤销的分站、创新基地或依托本部招收单位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向全国博管会推荐博士后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分站,争取获批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权限。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先支持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基地对博士后人员的需求,从博士后招收、培养、产出等环节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建立财政资助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绩效,以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一)择优招收。重点支持设站单位招收毕业于境内外排名前列高校或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强化在站考核。规范博士后考核流程,制定考核操作指引,督促设站单位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

  (三)开展质量评价。建立以博士后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对博士后设站单位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七条  支持设站单位招收国(境)外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国(境)外博士后来深工作,支持博士后在深期间申请国家、省有关资助,并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站单位与全球排名前100名的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充分利用港澳高校科研资源,促进境内外博士后制度衔接。联合招收培养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重点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择优招收,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当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备独立招收权限的设站单位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博管会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出站或退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当建立博士后合作导师制度,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

  流动站、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分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对不能通过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的,设站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的职称申报、住房保障、入户随迁、子女入学等按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设站单位搭建交流平台,举办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发布本市博士后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建立博士后科研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博士后揭榜领题交流对接平台等。

  第二十九条  鼓励深圳市博士后发展促进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博士后工作,组织开展博士后宣传推介、学术论坛、择业指导、创新创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按以下情况给予在站生活补助之一:

  (一)符合广东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来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给予每人60万元在站生活补贴;

  (二)符合省在站博士后每人总额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条件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2万元在站生活补助;

  (三)其他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36万元在站生活补助。

  国家、省在站生活补贴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6个月内留(来)深全职工作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36万元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

  对于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2年、博士后研究结束3年内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境外博士后,来深全职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36万元出站来深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本市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且出站后6个月内与本市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再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市博士后人员获得全国或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且出站后6个月内与本市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再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给予1:1创新创业奖励,高于上述奖项的,参照金奖执行,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在站生活补助分三期平均发放。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经开题考核合格且在站满3个月、经中期考核合格且在站满1年、经期满考核合格且在站满2年的,应当于考核合格后的6个月内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国家、省资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分三期平均发放或按照3:3:4的比例发放,境内博士后期满出站后或海外博士后回国来深工作满6个月、18个月、30个月时可申请。逾期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资助。

  第三十六条  申请生活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助人员在本单位全职工作材料;

  (二)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三)申请在站生活补助需提供单位办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和《深圳市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期满)考核表》;

  (四)申请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需提供单位办理的《博士后证书》或经单位审核确认的海外博士后经历材料;

  (五)申请优秀博士后资助的需提供经单位审核确认的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名单;

  (六)申请创新创业奖励的需提供经单位审核确认的获奖证书。

  第三十七条  申请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个人所交材料,经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补齐后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博士后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指定账户。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查后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博士后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

  1.进站后仍与原企事业单位保留劳动(聘用)关系的;

  2.已入职设站单位的博士或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不足一年,回原单位(集团)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3.未全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

  4.其他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

  (二)不予资助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的情形:

  1.本市在职人员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不足一年回原单位(集团)继续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首次就业不在本市的;

  3.在本市从事在站博士后研究,但符合上述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条款的;

  4.在本市工作期间同时在其他城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到本市工作的;

  5.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已获得国家、省非竞争类资助的,除另有规定,不再享受本市本级同类资助;其中,低于本市资助标准的予以补差。本规定资助项目与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施。每名博士后人员仅能享受一次本规定资助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通过随机检查、调研走访等方式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及其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或撤销设站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进行信用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全球高校排名,是指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当年,其毕业院校以泰晤士报、软科、QS或U.S.News任一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之前,符合《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中设站单位资助和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条件并于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已进站的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申请在站生活补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广东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的在深博士后申请在站生活补助的,按本规定执行。2023年12月24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出站时间以《博士后证书》的博士后出站时间为准)申请留(来)深生活补助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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