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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2023年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绿色低碳产业支持领域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1.新能源领域,重点支持氢能、新能源汽车换电、先进储能、太阳能、核能、风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的已产业化项目,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节能环保领域,重点支持节能装备、环境治理装备、降解(可替代)环保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工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的已产业化项目,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产业一个或多个领域开展的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产业内,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深圳举办的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二、绿色低碳产业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三)《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三、绿色低碳产业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四、绿色低碳产业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已实现产业化,包含生产环节,且生产地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3.项目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二)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高端展会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

(二)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8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高端展会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
 五、绿色低碳产业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绿色低碳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电子证照获取,无需提供);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电子证照获取,无需提供);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未出年度,可提供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由企业法人签字的项目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土地、环保);

(九)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证明材料。

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检测报告,团队人员情况,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知名品牌,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行业占有率,行业排名,用户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知识产权,团队人员情况,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知名品牌,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服务对象名单,用户评价,行业占有率,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绿色低碳扶持计划”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24日18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并经过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

(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项目的申请,网络填报截止前已提交后又被退回修改的,可继续提交在线预审,提交须在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的前一周内完成。所有项目均需在线预审通过后,方可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书需在线打印。)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29日17时(工作日)

(注: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及时预约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超过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未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3.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深圳掌上政务”小程序,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在线预约】。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和包含建设投资的产业服务体系项目)——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 原则和标准(2022 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沢《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 南等规定,制定本审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 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后资助项目及项目验收专项审计, 结合各项具体的扶持计划审计标准使用。

—、申报信息审核

(一)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书 作为审计基础,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涉及的项目支出内容,审计时 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应当与项目申请书 中填写的项目支出清单(明细表)一致,不一致的支出事项不予 以确认。

二、项目投入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资料审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包括项 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资料。因资料 

不完整而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 发票审查

1.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 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2.对项目建设期或实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 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 发票,不予以确认。

3.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仅有起始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 间应当在规定的起始日之后,到申报截止日为止,期外的发票不 予以确认。

4 •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无明确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 以具体扶持计划的审计标准为准。

5.以前年度或批次已审计确认过的发票,不重复确认。

6.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

7.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发票应通 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

8.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盖章要完 整清晰可辨认,提供审计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名称应当 与相关销售合同载明的名称一致,发票载明的购买方(或销售方) 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三) 合同审查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 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

1.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付款需 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 如不一致,不予确认。-

2.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 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 外。

3、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 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料完备,否则一 般不予确认。

(五) 经济事项审查

审核经济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事项,不予确认。 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须查验合同内容是否与日常 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合理判断与项目的相关性。

(六) 财务数据审查

资助条件与企业的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挂钩的项目,不建 议直接采用申报材料中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收入及支出等财务数 据增加计算复核纳税申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审验大额收支凭 证等审计程序。

(七) 设备盘点

1 •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产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 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 核实(个别扶持计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核查铭牌日期是否在项 目建设期内。

2.对于未盘点到设备实物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

4.设备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视同设备投 入金额计算。

5.各具体扶持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电脑等硬件盘点标 准,在具体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以及审计细则中明确。

(A)实施地审查

1.工程升级改造、维修,需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到实施现场查验。

2.涉及租金补贴项目,需核实场地面积是否与租赁合同内容相 符。

3•部分项目,需到现场查验是否真实投入运营。

三、其它事项审核

(一) 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 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 对于大额支出,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提供的业 务内容。

(三) 对于服务支出,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 方式等。

(四) 对于采购物品支出,查看是否有采购清单。•

(五) 对于人员支出,按照具体扶持计划规定的人员范围、专 业范围、项目周期、占项目总金额的限制比例,结合申报单位提 交的人员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六) 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 用,一般不予以确认,个别扶持计划审计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均 不予以确认。

(一) 现场审计时,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专项资金查验章,审计工作底稿上应留存盖章印迹。

(二) 如因特殊情况,未当场加盖查验章的,应事后补上。

(三) 凡发现已加盖我局或其他部门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 核专用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支出,政策允许叠加资助的除外; 但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获得其他项目资助 的书面证明除外。对加盖国家、省或区级部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 核减后不视为重复申报。

五、审计报告

(一) 审计报告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提供的模 版编制。

(二) 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 明核减的原因。

(三) 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 资或费用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 票方等内容。

(四) 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 的,重复的支出不予以确认,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 露。

(五) 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 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 

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

(六) 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 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虚报项目投资 额事项予以披露。

(七) 接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后发生名称变更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为准。审计报告须对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内容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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