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厅节函〔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现组织开展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三个方向,具体评价要求参照《办法》实施。鼓励各单位瞄定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在基础设施提升、设备优化升级、工艺迭代更新等方面实施系统性、全流程绿色低碳改造,探索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产业耦合共生、产供互补相连的合作关系,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申报要求
(一)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0万)
1.依法在深圳市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申报绿色工厂的单位,应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或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已纳入清单的行业(参考附件2)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附件3)进行评价。列入《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关标杆水平;未规定能效标杆水平但有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二)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0万)
1.在深圳市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申报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应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4)开展评价,优先支持园区内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0万)
1.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应按照行业指标体系或通用评价要求开展评价。其中,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附件2)的,按照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5)进行评价。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制造、机械装备、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四)其他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工作流程
(一)评价申报。绿色制造示范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各申报单位可采取两种方式即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评价。评价应严格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6)开展,组织编写评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7-9),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
(二)区级推荐。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区推荐意见汇总表(盖章扫描件一份,附件7)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三份),请于5月30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和材料处。
(三)评审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工信部争创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发动。各区要高度重视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培育创建工作,将示范创建作为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部署落实任务,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和园区按照要求开展创建。
(二)坚持梯次培育,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实行梯度培育。鼓励各区探索建立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创建质量。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后续将根据复核评估情况进行调整退出。
(三)强化政策引导,持续宣传推广。鼓励各区充分利用各级媒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大力宣传绿色制造理念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对标达标,增强企业绿色发展意识,为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1.《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2.部分行业评价标准
3.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4.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6.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7.深圳市绿色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
8.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模板
9.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报告模板
10.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模板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绿色工厂的好处:
1.政策导向、发展趋势;绿色工厂的发展符合全球绿色发展的大趋势,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荣誉称号,稀缺资源;绿色工厂荣誉称号作为厂区是一种稀缺资源,可以提升绿色示范企业的形象、知名度和影响力。
3.财务担保、信用支持;政府引导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拓宽绿色制造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工厂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担保和优惠的信贷支持政策。
4.绿色标杆,不同待遇;列入绿色工厂的企业,可以以绿色标杆企业的名义,在采暖季非高峰生产期间申请不关闭生产线,进行正常生产。
5.财政激励,工厂受益;对入选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工信部门将利用产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和推进政府优先采购。各地也在积极协调地方配套资金,将绿色工厂建设项目作为现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各地绿色工厂资金奖励政策陆续颁布中。
6.企业受益、提升竞争力;提升企业绿色制造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助于企业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
二、绿色供应链
序号 | 评价指标体系 |
1 | |
2 | |
3 |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一、总则
(一)基本要求
1.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涉及化工园区的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3.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4.园区内属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价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5.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6.园区建有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7.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8.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
(二)评价指标构成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产业绿色化指标、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6个方面。具体如附表2.1所示。
附表2.1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引领值 | 类型 |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EG) | 1 | 能源产出率 | 万元/tce | 3 | 必选 |
2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15 | 必选 | |
3 | 清洁能源使用率 | % | 75 | 必选 | |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RG) | 4 | 水资源产出率 | 元/m3 | 1500 | 必选 |
5 | 土地资源产出率 | 亿元/km2 | 15 | 必选 | |
6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95 | 必选 | |
7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 | 90 | 必选 | |
8 | 中水回用率 | % | 30 | 4项指标选2项 | |
9 |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60 | ||
10 | 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90 | ||
11 |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80 | ||
基础设施绿色指标 (IG) | 12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 具备 | 必选 |
13 |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 % | 30 | 2项指标选1项 | |
14 |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 % | 60 | ||
15 | 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 | % | 90 | 2项指标选1项 | |
16 |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 | % | 30 | ||
产业绿色指标 (CG) | 17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 | 30 | 必选 |
18 | 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 | % | 30 | 必选 | |
19 | 人均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人 | 15 | 2项指标选1项 | |
20 | 现代服务业比例 | % | 30 | ||
生态环境绿色指标 (HG) | 21 | 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 | % | 100 | 必选 |
22 | 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 | % | 3 | 必选 | |
23 |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 | t/万元 | 5 | 必选 | |
24 | 主要污染物弹性系数 | - | 0.3 | 必选 | |
25 | 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 % | 80 | 必选 | |
26 | 绿化覆盖率 | % | 30 | 3项指标选1项 | |
27 | 道路遮荫比例 | % | 80 | ||
28 | 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 % | 80 | ||
运行管理绿色指标 (MG) | 29 | 绿色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完善程度 | - | 完善 | 必选 |
30 | 编制绿色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 - | 是 | 必选 | |
31 | 绿色工业园区信息平台完善程度 | - | 完善 | 必选 |
(三)评价方法
工业园区绿色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面公式所示。
二、能源利用化绿色指标(3个必选指标)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包括能源产出率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清洁能源使用率3个必选指标。
(一)能源产出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园区工业增加值与能源消耗总量的比值,该项指标越大,表明能源产出效率越高。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核电、水电、风电等一次能源。工业增加值采用2010年不变价,下同。
计算公式:能源产出率=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能源综合消耗总量(tce)。
(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量与综合能耗总量的比值。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波浪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公式: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使用量(tce)/工业企业综合能耗总量(tce)x100%。
(三)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园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其中,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计算公式:清洁能源使用率(%)=清洁能源使用量(tce)/终端能源消费总量(tce)×100%。
三、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4个必选指标+2个可选指标)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包括水资源产出率、土地资源产出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4个必选指标,以及从中水回用率、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4个可选指标中选取的2个指标。
(一)水资源产出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园区消耗单位新鲜水量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计算公式:水资源产出率= 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园区工业用新鲜水量(m3)。
(二)土地资源产出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报告期内园区单位工业用地面积产生的工业增加值。工业用地面积指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土地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并已投入生产的土地面积。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计算公式:土地产出率=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园区工业用地面积(km2)。
(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t)/(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t))×100%。
(四)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百分
率。工业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工业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算公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重复用水量(m3)/工业用水总量(m3)×100%。
(五)中水回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再生水的回用量与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比值。其中,再生水(中水)是指二级达标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中水水质指标要求,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
计算公式:中水回用率(%)=园区再生水(中水)回用量(万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100%。
(六)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已回收利用的余热占园区余热资源的比重。它是反映企业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余热回收利用是回收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具有高于环境温度的气态(如高温烟气)、液态(如冷却水)、固态(如各种高温钢材)物质所载有的热能,并加以利用的过程。园区余热资源量按照GB/T 1028计算。
计算公式: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余热资源量(kJ)/园区总余热资源量(kJ)×100%。
(七)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回收利用的废气资源量占园区废气资源的比重。废气资源量为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的可回收利用的废气量。园区中可回收利用的废气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石尾气、黄磷尾气、化工合成驰放气。
计算公式: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废气资源量(万m3)/园区可回收利用总废气资源量(万m3)×100%。
(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可选)
指标解释:本指标主要适用于再生资源类园区,是指园区内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量与再生资源收集量的比值。再生资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纺织品、废旧木材、废旧轮胎、废矿物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
计算公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万吨)/再生资源收集量(万吨)×100%。
四、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1个必选指标+2个可选指标)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包括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个必选指标,以及从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2个可选指标中选取1个指标,从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个可选指标中选取1个指标。
(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或园区外)。
(二)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新建工业建筑中的绿色建筑是按照GB/T 50878-201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获得二星及以上评级的工业建筑。
计算公式: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面积(m2)/园区新建工业建筑面积
(m2)×100%。
(三)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新建公共建筑中的绿色建筑是按照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获得二星及以上评级的公共建筑。
计算公式: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面积(m2)/园区新建公共建筑面积(m2)×100%。
(四)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公共交通车站服务覆盖面积的总和占园区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具体根据GB 50220计算。
(五)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计算公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数量(辆)/园区公交车总量(辆)×100%。
五、产业绿色化指标(2个必选指标+1个可选指标)
产业绿色化指标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2个必选指标,以及从人均工业增加值和现代服务业比例两个可选指标中选取1个指标。
(一)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绿色产业的增加值与园区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其中,绿色产业增加值是依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具体分类统计得到。
计算公式: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绿色产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100%。
(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值。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工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
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产值之和(万元)/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万元)×100%。
(三)人均工业增加值(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工业增加值与园区内工业企业从业人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人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人)=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年末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人)。
(四)现代服务业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为适应现代园区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务业。主要包括基础服务(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包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和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计算公式:现代服务业比例(%)=现代服务业增加值(万元)/园区GDP×100%。
六、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5个必选指标+1个可选指标)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弹性系数、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6个必选指标,以及从道路遮荫比例、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2个可选指标选取1个指标。
(一)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安全处置、综合利用及安全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含危险废物)之和与当年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园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含危险废物)(t)/园区当年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t)×100%。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必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单位工业增加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的创建期年均消减率。创建期是指绿色工业园区创建周期。
计算公式: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1-(验收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万元)/创建基准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万元))1/创建周期]×100%。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必选)
指标解释:指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不包括企业梯级利用的废水和园区内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
计算公式: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t/万元)=园区工业废水排放总量(t)/园区工业增加值总量(万元)。
(四)主要污染物弹性系数(必选)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指从创建基准年到验收年,国家政策明确要求总量减排和控制的污染物,包括COD、SO2、氨氮、NOX等。某种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某一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三年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的比值。
计算公式:某种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某种污染物排放量创建周期年均增长率(%)/园区工业增加值创建周期年均增长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之和/污染物个数。
(五)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必选)
指标解释: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优良等级按照GB 308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
(六)绿化覆盖率(可选)
指标解释:园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园区规划范围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绿色覆盖率(%)=园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m2)/园区用地总面积(m2)×100%。
(七)道路遮荫比例(可选)
指标解释:指道路两旁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与步行道路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道路遮荫比例(%)=道路两旁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m2)/步行道路总面积(m2)×100%。
(八)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可选)
指标要求:露天停车场遮阴比例应达到80%。
指标解释:指露天停车场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与露天停车场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露天停车场树冠垂直投影遮蔽的总阴影面积(m2)/露天停车场总面积(m2)×100%。
七、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3个必选指标)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包括绿色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完善程度、编制绿色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绿色工业园区信息平台完善程度3个必选指标。
(一)绿色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完善程度(必选)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具体包括能源利用绿色化标准、资源利用绿色化标准、基础设施绿色化标准、产业绿色化标准、生态环境绿色化标准等;是否制定监管强制性绿色相关标准执行的有关制度文件;是否开展绿色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等。
(二)编制绿色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必选)
指标解释: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创建内容编制绿色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三)绿色工业园区信息平台完善程度(必选)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是否创建局域网;是否定期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局域网或相关网站上发布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信息;是否在园区局域网上有园区主导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选择、节水、节能、环保等方面)、废物资源化技术信息、绿色建筑技术信息、绿色交通技术信息等。
附件5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一、总则
(一)定义、目的及范围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是发挥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主体作用,一方面做好自身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扩大对社会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引领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持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实现绿色发展。
绿色供应链管理范围:按照产品生命周期要求,对设计、采购、生产、物流、回收等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供应商、制造企业、物流商、销售商、最终用户以及回收、拆解等企业的协作。
(二)基本要求
1.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2.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3.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4.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7.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计划和措施。
二、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关键环节
(一)确立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
企业应将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纳入发展战略规划,明确绿色供应链管理目标,设置管理部门,推进本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要用整体系统的观点将绿色供应链融入产品研发、设计、采购、制造、回收处理等业务流程,识别能源资源、环境风险和机遇,带动上下游企业深度协作,发挥绿色供应链管理优势,不断降低环境风险、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扩大绿色产品市场份额。
(二)实施绿色供应商管理
企业要树立绿色采购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采购标准、制度,将绿色采购贯穿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采购的全过程。要从物料环保、污染预防、节能减排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绿色伙伴认证、选择和管理,推动供应商持续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共同构建绿色供应链。要早期介入、主动参与供应商的研发制造过程,引导供应商减少各种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用量、用更环保的材料替代,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培训和技术支持,传递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要求,帮助供应商将要求融入业务之中并逐级传递。
(三)强化绿色生产
企业要建立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设计理念,整合环境数据资源,建立基础过程和产品数据库,构建评价模型,在研发设计阶段开展全生命周期(LCA)评价。不断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促进业界绿色生产水平提升,引领行业变革。
(四)建设绿色回收体系
企业要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主动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采用产品回收电子标签、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可核查、可溯源的绿色回收体系。生产企业可直接主导或与专业从事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回收、处理与再利用,搭建拆解、回收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废旧产品在生产企业、消费者、回收企业、拆解企业间的有效流通。
(五)搭建绿色信息收集监测披露平台
企业要建立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和减排监测数据库,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违规情况等信息。要建立绿色供应链信息平台,收集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回收等过程的数据,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生产企业、供应商、回收商以及政府部门、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共享。要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重点供应商的管理评级,定期向社会披露重点供应商的环境信息,公布企业绿色采购的实施成效。
三、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式
1.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2.第三方机构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关键环节,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查阅相关文件、报表、数据等,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二)评价指标体系
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指标、绿色供应商管理指标、绿色生产指标、绿色回收指标、绿色信息平台建设指标、绿色信息披露指标6个方面。具体如附表3.1所示。
附表3.1 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最高分值 | 指标类型 |
绿色供应链管理 战略X1 | 1 | 纳入公司发展规划X11 | - | 8 | 定性 |
2 | 制定绿色供应链管理目标X12 | - | 6 | 定性 | |
3 | 设置专门管理机构X13 | - | 6 | 定性 | |
实施绿色供应商 管理X2 | 4 | 绿色采购标准制度完善X21 | - | 4 | 定性 |
5 | 供应商认证体系完善X22 | - | 3 | 定性 | |
6 | 对供应商定期审核X23 | - | 3 | 定性 | |
7 | 供应商绩效评估制度健全X24 | - | 3 | 定性 | |
8 |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培训X25 | - | 3 | 定性 | |
9 | 低风险供应商占比X26 | % | 4 | 定量 | |
绿色生产X3 | 10 | 节能减排环保合规X31 | 10 | 定性 | |
11 | 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X32 | - | 10 | 定性 | |
绿色回收X4 | 12 | 产品回收率X41 | % | 5 | 定量 |
13 | 包装回收率X42 | % | 5 | 定量 | |
14 | 回收体系完善(含自建、与第三方联合回收)X43 | - | 5 | 定性 | |
15 | 指导下游企业回收拆解X44 | -
| 5 | 定性 | |
绿色信息平台建设X5 | 16 | 绿色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完善X51 | - | 10 | 定性 |
绿色信息披露X6 | 17 | 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减碳信息X61 | - | 2.5 | 定性 |
18 | 披露高、中风险供应商审核率及低风险供应商占比X62 | - | 2.5 | 定性 | |
19 | 披露供应商节能减排信息X63 | - | 2.5 | 定性 | |
20 | 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含绿色采购信息)X64 | - | 2.5 | 定性 |
(三)绿色供应链评价指数计算方法
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GSCI为绿色供应链管理指数。
(四)部分指标说明
1、纳入公司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目标、指标、实施方案等文件。
2、供应商绩效评估制度: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分级评价和管理。
3、低风险供应商占比的基准值取80%。达到或超过80%得4分,其他分值的计算:比例值/80%*4。
4、节能减排环保合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和法规,近五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配备能源、水源监测设备及污染物监测设备(计量仪器符合GB 17167和GB 24789)。
5、产品回收率X41的基准值为90%,达到或超过90%得5分,其他分值的计算:比例值/90%*5。
6、包装回收率X42的基准值为80%,达到或超过80%得5分,其他分值的计算:比例值/80%*5。
7、指导下游企业回收拆解:具备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拆解信息的传递及产品的追溯。
8、绿色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对企业及其供应商产品材质、工艺流程、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信息进行有效收集与管理。
9、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减碳信息:具体包括有毒有害物质使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减少量、产品回收利用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