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智能装备和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 ;
(五)《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1:1(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配套金额或配套比例要求的,在不超过当年配套资金总规模前提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配套。);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只配套其中一个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3000万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的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优先资助即将完成的立项项目。
支持强度:配套资助比例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的经费预算表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审批条件
本批次配套受理范围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的经费预算表等)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国家或省拨资金2020年到账的项目或2021年到账且含最后一笔资助资金的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国家或省拨资金到账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且未获得过市财政配套资助;
(四)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
五、申请材料
详情请拨打:0755-26037122 。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1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申报时只需网上提交申报书,无需到窗口交纸质材料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 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 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