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附件2: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一)支持领域
1、高效节能产业。
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2、先进环保产业。
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3、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4、节能环保服务业。
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申报条件、材料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3)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4)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①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如项目涉及工业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应明确列出相应金额);
②建设投资估算;
③分年投资计划表;
④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⑤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和房租租赁费等。项目投资构成中,
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须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8)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相关附件
3、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排序,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项目单位已与银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贷款合同,请一并提供合同文件,其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二项);
(10)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1)近3年项目单位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3)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4)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5)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6)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7)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8)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环保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4)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
注意事项: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2、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