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统称“首台(套)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纳入扶持计划的首台(套)装备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二)2022年2月19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实现销售和量产,符合首台(套)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验收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其中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需相互印证(如相关材料不对应,经审计确认后视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量产是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及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四)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占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七)装备产品的申报单位与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包括往年获得资助的首台(套)项目),所用核心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核心发明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八)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金额不超过规定期限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套、台、件、批分类严格按照首台(套)目录中产品单位的分类要求。
五、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及名称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台套目录编号及名称),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材料一式1份,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清单如下:
(一)《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在线填报(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
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28001)。
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2月19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装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人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规定期限内银行到账凭证及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60%(含)以上的清单。
(九)国产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由省级资质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检测报告需包含目录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的检测结果。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装备产品型号不同则需分别提供对应的产品检查报告。
(十三)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2年2月19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如有)。
(十四)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及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其中出口装备产品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
《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指导目录(2024年版)》领域表
一级领域 | 二级领域 |
工业母机 (增材制造装备、等材制造装备、减材制造装备、专用制造装备) | 数控机床 |
一体化压铸装备 | |
半导体制造装备 | |
集成电路制造装备 | |
显示器件制造装备 | |
锂电池制造装备 | |
光伏制造装备 | |
激光加工制造装备 | |
增材制造装备 | |
智能机器人 | 工业机器人 |
服务机器人 | |
特种机器人 | |
精密仪器设备 | 智能在线检测设备 |
几何量测量仪器 | |
试验仪器设备 | |
电子测量分析仪器 | |
物质成分分析仪器 | |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 轨道交通车辆 |
牵引、制动等核心系统 | |
高端医疗器械 | 医学影像设备 |
生命信息监测与生命支持设备 | |
体外检测设备 | |
植介入器械 | |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 | 高技术船舶 |
海洋工程装备 | |
低空飞行器 | 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 |
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 | |
飞行汽车 | |
无人机 | |
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 | PLC\DCS\PCS等 |
其他重大技术装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