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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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互联网服务业领域,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发展空间较大、资源整合能力较强的企业,为提 高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并对其中特别具有创新价值, 且能够催生新型业态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重点支持领域:
(一)基础服务领域:
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二)应用服务领域:
1、各种网络服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教育、网络旅游、网络医疗、即时通讯、网络搜索、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等;
2、电子商务服务:综合交易平台、专业服务平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包括:具有自主品牌的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3、内外贸在线供应链管理和服务平台、生产性互联网管理服务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对企业机器运行、研发、生产、销售、交易、服务等环节提供一体化服务);
4、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之业务创新及应用拓展。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4年10月1日前成立;
2、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的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5、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申请新业态奖励的项目还须满足商业模式国内首创、设计理念先进、盈利模式清晰、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已形成新的商业形态或服务等要求。
(二)资助标准:
1、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也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2、项目申请的资助金额不超过本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和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50%。
3、全年评选新业态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奖励最多50万元。
五、申请材料
(一)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基础服务领域企业提供申请项目有关技术实现示意图;应用服务领域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四)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ICP经营(备案)许可证或ISP经营许可证,第三方支付企业须附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它有关材料
.......详情请咨询:0755-26037122 罗小姐。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科创委、财政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本年度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科创委、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及提交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九、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我委办理时限,自办理时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注:预计2014年12月26日系统开通网上申报。)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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