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季度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奖励的项目类别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产值增速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详见项目申报条件)。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45号);
(三)《关于印发2023年四季度工业经济提速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工信〔2023〕296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3〕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三、奖励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费用范围
(一)奖励的方式和标准:
1.奖励标准
按工业企业第四季度产值增量(用2023年10、11、12三个月的合计产值减去2022年10、11、12三个月的合计产值)的0.5%再乘以与增加值率关联的折扣率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上述折扣率计算方式为:当工业企业所属中类行业增加值率(企业所属中类行业增加值率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2021年年报信息为准)低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时,折扣率=中类行业增加值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当企业所属中类行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时,折扣率=100%。
2.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
(二)奖励的费用范围:
不设奖励费用范围。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单位2023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10、11、12三个月合计,计算方式为用快报数据1-12月工业总产值减去1-9月工业总产值)达 1.5 亿元以上,且第四季度产值比2022年第四季度产值增速达20%以上(含20%);
(四)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快报数据为准;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选择申报项目类别,在线填写、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系统填报,无需再上传电子版);
(二)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且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一份,A4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六、项目的申报登录路径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相应扶持计划名称(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在线填写、提交奖励项目申报书及配套资料。
七、项目申请受理机关与时间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1月17日至1月30日18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配套申报材料,并经过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
(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项目的申请,网络填报截止前已提交后又被退回修改的,可继续提交在线预审,但提交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书面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所有项目均需在线预审通过后,方可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书需在线打印。);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申报单位需于2024年1月29日至2月6日(工作时间),到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项目申请的纸质材料。
(注:网上预审通过后(申报状态:已预审)请及时预约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业务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八、奖励核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核准流程
网上申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报送市政府相关单位开展数据核查——核定奖励金额、拟定奖励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议——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奖励计划——拨付资金。
十、核准时限
集中申报,自受理之日起180个工作日。
十一、核准结果及有效期限
核准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奖励计划的通知。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工信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若干措施》(深府〔2022〕45号)第27项“进一步优化实施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奖励”的相关政策条款,我局修订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在深稳定发展,提质增效,按照《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若干措施》(深府〔2022〕45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下企业产值提升和企业梯度培育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第五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包含以下2个扶持项目: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项目: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对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100亿、500亿、10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
第六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奖励条件: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项目:一定时期内达到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定产值规模和产值增速的企业(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无基数或基数为0的,视为增速符合条件);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自2021年起,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及以上(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12月数据为准)。
第七条 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第六条,且不存在第七条中不予奖励情形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按照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对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500亿和1000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分别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一次性突破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申报途径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书。
第十条 本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一致性进行复审,确保与企业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审结果和项目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破产等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暂不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