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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及团队住房保障办法
 
  • 总 则
  •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升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 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已经新区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鸿鹄人才”和“鸿鹄团队”。
  •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鸿鹄人才”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 “鸿鹄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租包括免租金租住、租金租住,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等。申请人同时符合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只可提起一项申请,不得同时享受。
  •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和人才安居配租房申请条件的,只可提起一项申请,不得同时享受。
  •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新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保障方式
  • 杰出人才: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住房,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 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
(二)10年免租期限满,仍在新区有关单位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或按优惠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租房。赠与或购买政策以申请时深圳市有关住房政策为依据。
(三)如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住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公租房10年,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
  • 突出贡献人才住房保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 精英人才: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房、未领取过人才租房补贴的,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公租房3年。不符合免租金条件的,可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住相应面积公租房3年,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租,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如新区无房源,可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
(二)免租金公租房建筑面积标准:
精英人才A类:不超过120平方米;
精英人才B、C类:不超过90平方米;
精英人才D类:不超过80平方米。
(三)租房补贴标准:
精英人才A类:不超过4800元/月;
精英人才B、C类:不超过3200元/月;
精英人才D类:不超过2560元/月。
  • 成长型人才可按新区公租房相关配租管理办法申请住房,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优先轮候安排。
  • “鸿鹄团队”中未纳入成长型人才及以上目录的其他主要成员,其住房保障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 承租人(指申请人,下同)不得转租公租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新区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新区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公租房。1 年内被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后,由新用人单位参照原住房待遇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申请公租房。
  • “鸿鹄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其租房补贴自离职下月起暂停发放。
  • 被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继续发放租房补贴剩余部分。
  •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及后期查处工作。申请人涉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市住房保障部门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工作是指“鸿鹄人才”的申请单位与其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 “鸿鹄人才”应当在人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住房。突出贡献人才可在评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 人才评估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评估基本合格的,收回人才住房,停止续发租房补贴。
  • 新区引进或培养的急需人才,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其住房保障可适当突破本办法相关规定。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光明新区高层次领军人才住房奖励试行办法》不再执行。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认定的新区高层次领军人才,继续按原办法享受相关住房待遇。
  •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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